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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疏式送达: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研究的重要发现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抑或公告送达,均存在粗疏式送达的情形。所谓粗疏送达,是指送达人员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存在疏忽随意、敷衍塞责甚至直接违法的现象。[25]这种“粗疏送达”现象在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以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抑或公告送达,均存在粗疏式送达的情形。所谓粗疏送达,是指送达人员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存在疏忽随意、敷衍塞责甚至直接违法的现象。[22]对此现象,通过列举以下几则案例便可窥见一斑。

案例1:在“许某某等与牛某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的地址,并不是原审诉状及庭审中记载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并且原审案卷中也没有关于该送达地址的任何记载。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你院依据上述未经审查核实的地址向二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并对本案缺席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3]

案例2:在“深圳市三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灏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送达给被告三盟公司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均由蒋某某于2015年6月9日签收。但是该签收人并未经过被告三盟公司的授权委托。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审法院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三盟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下,违法缺席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发回重审。”[24]

案例3:在“陈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一审法院对被告进行了留置送达,但送达回证上只有两名法院送达人员的署名,并无见证人署名或盖章,也未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对此,再审法院给出的回应是:“送达方式上有瑕疵,但有瑕疵并不等于未送达,且送达的地点确实为陈远志(被告)在衡阳市的住处,因此并未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5]

这种“粗疏送达”现象在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其送达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适用公告送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形下就直接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并不在少数。通过浏览以下三则案例,我们便能对这种现象有所了解。

案例4:在“乔某某诉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在向乔某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时,错误填写乔某某的住址,导致因地址欠详未向一审被告实际送达开庭传票。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以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没有查询及穷尽直接送达手段,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26]

案例5:在“李某某诉彭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中,“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审卷中无向李某某直接或邮寄送达传票的相关材料,只有公告送达传票的材料,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27]

案例6:在“李某申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具有补充性,应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时方可使用。本案原审法院先后向李某的公司所在地和李某的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诉讼材料,未果后未直接送达,迳行公告送达,属于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28]

以上案例表明,我国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往往存在“得过且过”、“差不多就行”的心态,以致当事人的受通知权并未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也在一定程序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冷漠与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