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非讼程序中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研究》成果

非讼程序中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研究》成果

【摘要】:我国并未对非讼程序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和普通程序一起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其二,新《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在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中,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出具的关于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据资料。该条文是关于证据提出权的规定。

我国并未对非讼程序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和普通程序一起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按新《民事诉讼法》第15章之“特别程序”规定,我国非诉案件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6种类型。从民诉法第15章的各项规定看,直接体现听审请求权保障的法律条文有三个:

其一,新《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以及相关公民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而同条第3款又规定,法院应将其作出的判决书在选举日之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前者意在保障程序相关人的程序参加权,而后者则是为了保障相关人的知悉权。

其二,新《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在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中,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出具的关于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据资料。该条文是关于证据提出权的规定。

其三,新《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该公民的代理人应由其近亲属担任,如果近亲属之间发生相互推诿之情况,则由审理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一名代理人。在此过程中,若被指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允许,法院应征询其本人的意见。换言之,程序关系人对于其法定代理人的指定具有发表意见的机会。

此外,《民诉法解释》也有两处涉及听审请求权保障的条文表述。一是,该解释第370条规定,在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法院可询问启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二是,该解释第374条规定,如果程序相关人认为,适用特别程序即非讼程序作出的裁判存在错误,可以向作出裁判的法院提出异议。前一条文是关于保障陈述权的法律规定,属于事前保障制度;而后一条文是关于相关人程序救济的规定,属于事后保障制度[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