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的可治愈性

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的可治愈性

【摘要】:一般而言,对于侵犯听审请求权的行为,当事人应尽可能在原审程序中指出。由于听审请求权保障并不要求必须经历完全的审级,因此,一旦二审法院赋予了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一审程序中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程序瑕疵便可得到治愈。所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侵犯听审请求权行为规制的法律后果并不严格,赋予了比较多样化的治愈途径。

在德国,主流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未在诉讼中得到听审请求权保障,则构成程序瑕疵,但这种程序瑕疵并不当然导致判决无效,而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途径治愈。一般而言,对于侵犯听审请求权的行为,当事人应尽可能在原审程序中指出。如果该程序瑕疵未在原审程序中得到治愈,当事人还可通过上诉或控告程序救济其听审请求权。由于听审请求权保障并不要求必须经历完全的审级,因此,一旦二审法院赋予了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一审程序中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程序瑕疵便可得到治愈。除非在涉及重大审级利益时,二审法院才有必要将该案件发回重审,例如,一审法官完全是基于一方当事人陈述作出的裁判,另一方当事人根本不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过,由于当事人可自行放弃审级利益,倘若当事人双方自愿将案件交由二审法院审理,则涉及重大审级利益的程序瑕疵也可直接在二审程序中治愈,不必发回一审法院处理。[153]

但是,美国并不怎么区分程序瑕疵可否治愈的问题,法院只要侵犯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所作裁判就被会当然归于无效或可撤销。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正当程序条款保障的对象仅限于那些最基本的实体权利或曰核心利益,譬如生命权、财产权、基本的福利救助权益以及收养权等。正是基于此,在涉及当事人这种核心利益的案件中,正当程序原则尤其是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必须得到严格的落实,一旦司法裁判侵犯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就必须纠正,而不存在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与之不同,德国对听审请求权的保障并未规制明确实体权益范围,只要当事人的任一实体权益遭受司法程序的剥夺,均要给予当其发表意见的机会。所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侵犯听审请求权行为规制的法律后果并不严格,赋予了比较多样化的治愈途径。就当事人而言,这些程序瑕疵的治愈途径同时也是其权益救济路径,因此作为听审请求权的权利人,诉讼当事人在权利受损后,可通过这些法律路径救济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