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治国原则,包括听审请求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之救济应当具有实效性。[164]换言之,它是一种对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而又不允许提起上诉的裁判进行自我纠正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法院经调查发现原裁判并未侵犯听审请求权,或虽侵害听审请求权但未给裁判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当事人的责问申请将被视为无理由而不予受理。......
2023-08-15
(一)程序瑕疵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法院没有为当事人或其他程序参与人提供必要的听审请求权保障,则会构成程序瑕疵。也即是说,诉讼程序会因为法院侵犯听审请求权的行为而招致否定性评价。德国学者认为,倘若法院未给予或未以正确方式给予当事人听审请求权保障,其判决则存在违宪或违法的重大程序瑕疵。[149]而日本学者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术界和实务界也都持有相似的看法。可见,这一点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已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种共识。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程序瑕疵并不当然地导致法院判决无效。原因在于,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这些程序瑕疵往往属于当事人提起上诉或启动纠错程序的理由,进而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途径予以治愈。而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些治愈程序瑕疵的途径也是其权利救济途径。这一点将在本章节第三部分予以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言。
但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侵犯听审请求权行为所规制的法律后果,往往会更加严格一些。譬如,有法官指出:“如果被告没有接到适当通知,法院审判纠纷的权利是不完善的,法院的判决在另一个司法程序中很容易受到间接攻击而被认定为无效。”[150]也就是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如果法官没有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听审请求权保障,其所作裁判将被归于无效。不仅如此,这种侵权行为还可能给法官带来严重的司法责任。
(二)司法惩戒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对于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违反,将构成不当的司法裁判行为,并会因此而遭受严厉的处罚。这一点可通过以下两则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喋喋不休的法官
哈里特爵士是英国切斯特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其在审理案件时对每一个案件都兴趣十足,试图弄清楚所有细枝末节的案件事实。在审理“琼斯诉全国煤炭管理局”一案中,他一个接一个地向证人和诉讼参加人发问,多次打断律师的发言,一场庭审下来,其提问和说话的次数比所有诉讼参加人的发言总数还要多。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以其阻止法庭正常辩论为由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法官若要进行公正的审判,就必须让双方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陈述观点,不应积极介入其中。按照该原则,法官不应传唤他认为可以澄清案件事实的证人,而只能传唤当事人申请或提供的证人;同样,对于证人的质询也应由律师交替进行,法官不应主动介入,以免显得有所偏袒;而且,法官均不能粗暴地打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发言,以使其能够充分而完整地陈述事实。换言之,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被动地听取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双方的事实陈述。当然,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譬如,在需要澄清的事实被当事人不当忽略或没有被查证清楚之时,在律师行为不得体而需要敦促其符合法律规范之时,在需要排除当事人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陈述或制止重复陈述之时,在法官只有通过富有技巧的插话才能理解律师阐述的问题进而作出准确评价时,以及在庭审最后阶段法官需要作出事实认定时,法官才可亲自询问证人,介入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辩论行为。但本案并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形,因此,上诉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事后,大法官基尔穆尔勋爵要求该法官在一段时间后就“主动”辞职。最终,这位喋喋不休的法官因为过多介入当事人的法庭辩论行为而黯然去职,原本前途光明的法律职业生涯也因此提前终止。[151]
案例二:玩忽职守的法官
戴维F.荣格是美国纽约州某地区家事审判法院的一名法官。针对其在司法裁判中的5件不当行为,纽约州司法裁判行为委员会(State Commission on Judicial Conduct)向其提出司法指控。在这5件不当行为中,有3件涉及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问题。司法裁判行为委员会以其触犯司法裁判之行为规范为由,对其作出免职处分。戴维F.荣格不服,向纽约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戴维F.荣格侵犯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该权利不仅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也是美国司法制度赖以运行的根基。在家事审判中,无论诉讼当事人是否被国家机关羁押,均应获得听审请求权的保障,即其有权出庭并就裁判的事实问题或法律理由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一点对于被判处藐视法庭罪的当事人也同样适用。但是,该法官在多次审判中玩忽职守,未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因此,州司法裁判行为委员会对其作出免职的处分完全是恰当的,对此裁定予以维持。[152]
综上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如果法院侵犯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不仅程序本身会受到否定性评价或责难,而且审理案件的法官也将面临被司法问责的结局,甚至有可能会遭受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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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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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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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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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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