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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研究:客观与主观功能的关联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听审请求权的客观功能之于主观功能,就如同程序保障之于程序性权利。因为,听审请求权的两种功能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关系。而这些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之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往往肇始于当事人对其主观请求权的行使,尤其是当事人利用防御权功能对听审请求权进行救济的时候,这种主观功能对客观功能的促进作用就会变得更为明显。由此可见,听审请求权的两种功能构成了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听审请求权的客观功能之于主观功能,就如同程序保障之于程序性权利。就程序保障而言,其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适用或解释程序法规范的过程中,应遵从并积极实现该基本权利所体现的客观价值秩序。[86]这种价值秩序通常包括法治国原则、人性尊严以及程序正义等宏观层面的法治思想,其意在为整个国家和社会营造一种民主、自由、安定、有序的制度环境。但是,程序性权利是一种主观请求权,意在强调相对人对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负有的保障义务,并在必要时成为启动救济程序的依据,从而为其权利的实现扫除不当妨害行为。前一种功能面向的一般公众,代表公共利益;后一种功能则直接对应具体个人,意在保护私人利益。因此,公民个人并不能依据程序性权利直接要求国家机关创设某种法律制度或程序,与之相对,程序保障功能也不可能成为公民启动具体诉讼救济程序的请求权依据。简言之,程序保障功能课以国家机关制定法律程序的客观义务,而程序性权利赋予了公民个人启动程序的请求权依据。[87]

在德国,宪法学界已经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承认基本权利在主观面向和客观面向上的双重属性要比只承认其中一种属性,更有利于基本权利条款的实现,也更能促使基本权利保障的最优化[88]同样的道理,承认听审请求权双重性质及其对应的两种功能,要比只认可其中的一种性质及功能,更有利于听审请求权这一程序基本权的保障或实现。因为,听审请求权的两种功能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正是听审请求权的程序保障功能的发挥,才使得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或保障听审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譬如送达、释明、裁判说理等事前保障制度以及听审责问、二审、再审等事后救济制度,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受通知权、陈述权、审酌请求权可以依赖这些制度或程序得以实现或救济。与之相对,正是诉讼当事人通过行使具体性权利和手段性权利,才能不断丰富听审请求权的具体意涵,并划定其权利保障的界线,反过来,听审请求权内容的不断丰富,又会促使国家机关出台新的法律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譬如,在以往科技不发达的时候,如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直接送达,法院辅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即可满足保障当事人知悉权的最低限度,但在互联网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对于无法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受诉法院除应进行邮寄送达外,还应考虑将微信、QQ等现代通讯技术作为新的补充送达方式,否则,就很难确保法院对当事人充分履行了送达义务。而这些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之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往往肇始于当事人对其主观请求权的行使,尤其是当事人利用防御权功能对听审请求权进行救济的时候,这种主观功能对客观功能的促进作用就会变得更为明显。由此可见,听审请求权的两种功能构成了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