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保障民事听审请求权:权利相对人与义务

保障民事听审请求权:权利相对人与义务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听审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司法机关,具体而言就是指受诉法院。这意味着,受诉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听审请求权负有保障义务。由此扩展,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对应于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受诉法院负有妥当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审酌当事人意见以及不得突袭性裁判等具体义务。倘若申请人满足了条件,但法院却不准许其救助申请,便构成对听审请求权的违反。

在民事诉讼中,听审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司法机关,具体而言就是指受诉法院。这意味着,受诉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听审请求权负有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与听审请求权的具体内容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与当事人受通知权相对应,法院负有适时、适式地向当事人告知诉讼系属及相关程序事项的义务。由此扩展,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对应于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受诉法院负有妥当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审酌当事人意见以及不得突袭性裁判等具体义务。

此外,受诉法院还负有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义务。其一,法院负有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用救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即申请救助者应具有胜诉的希望,且其提出救助申请绝非轻率之举。倘若申请人满足了条件,但法院却不准许其救助申请,便构成对听审请求权的违反。[76]至于说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是否也存在司法救助的必要性,则由法院根据相同的标准予以判断。[77]其二,法院负有为不懂审判所用语言的当事人提供翻译人员之义务。这种义务也是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内在要求。理由是,意见的表达必须以语言和文字为载体,如果当事人不能通晓审判活动使用的语言或文字,便不能准确、有效地表达自己对裁判重要事项持有的观点,更不能与法院及他方当事人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而所谓影响裁判结果的形成,就只能沦为一种奢谈。[78]其三,法院负有为当事人提供律师救助的义务,否则,就会侵犯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譬如,在奉行职权调查主义的司法程序中,如果法院以该程序不需要律师为由拒绝当事人的诉讼救助申请,便会构成对听审请求权的违反。[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