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权这一概念为日本学者所创,是指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享有的各种程序性权利。此外,按照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要求,当事人权还包括指定裁判范围、限定法院收集裁判资料、撤诉、放弃或认诺请求、和解等各种权能。听审请求权相当于当事人权中的一部分,即辩论权和旨在保障辩论权的程序性权利,如阅卷权、受送达权等。......
2023-08-15
有学者指出,听审请求权的保障应具有公平性(fair)、及时性(timely)、充分性(adequate)。虽然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制度因其历史、政治、意识以及经济不同,而使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实际效果难以整齐划一;但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任何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都必须满足公正性、及时性、充分性这些基本的要求。[47]
(一)公平性要求
听审请求权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听取他人陈述”这一法谚,该法谚最原始的含义乃是,法官不仅要听取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而且要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换言之,在两造对立的民事诉讼中,所有当事人均拥有同等表达意见的机会。而这种同等表达意见的机会也是罗马法上“对造亦有听审权”(Audiatur et altera pars),以及“单方陈述不为陈述,而应公正地听取双方陈述”(Eines Mannes Rade ist Keine Rede,Man soll sie billing höre Beede)等法律思想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48]可见,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自产生之初便带有平等性的“品格”。这种“品格”不仅内化为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程序法“要素”,而且也被英美法系国家的正当程序原则所吸收。[49]当然,这种公平性保障要求在一开始仅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具有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的平等机会。[50]这一点被学者称为武器平等权(the right to equality of arms),属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核心内容。[51]但随着听审请求权内涵的不断丰富,其公平性保障要求也适用于阅览案卷的权利[52]、对证人进行相互诘问的权利[53]、被告知他方陈述意见的权利[54]等内容。
(二)及时性要求
听审请求权的核心任务在于,保障当事人通过自身的攻击防御行为影响裁判结果的形成。为此,法院应尽量赋予当事人在裁判前表达意见的机会。虽然当事人或可通过事后救济程序达到间接实现听审请求权的目的,但两种路径存在根本性差异。[55]这是因为,一些案件事实的证据可能会面临无法长期保存(季节性商品的腐烂)或可靠性降低(譬如证人的记忆力)的问题,而事后救济程序(二审或再审)与一审程序往往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也难以保证其左右裁判结果的有效性。故而,一般而言,法院应在裁判前对当事人进行听审请求权保障,唯在例外情形才考虑为其安排事后保障制度,比如假扣押、假执行制度中的事后异议机制。
(三)充分性要求
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充分性要求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权利行使时间的充分性。一方面,法院应尽早将与诉讼程序相关的信息告知当事人,以使其能拥有充分时间准备诉讼资料、制定诉讼策略;另一方面,法院应给予当事人充分时间发表意见,保障其可以穷尽攻击防御之能事。其二,程序保障阶段的周延性。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并不局限于言词辩论程序。以证明权为例,仅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赋予当事人就重要证据发表意见的机会并不足够,原因很简单,如果当事人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根本无法与对方当事人开展有效的攻击防御活动。所以,立法者还应为当事人设置完善的证据收集制度,以弥补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的不足。[56]其三,权利保障方式的完备性。一方面,立法机关需要设立各种具体制度,如送达、证据收集、释明、裁判说理等,全面保障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实现;另一方面,立法者还应为当事人设置必要的事后保障机制。理由是,在很多时候,当事人很容易遭受听审请求权被剥夺或侵犯的命运,此际,当事人便需要利用诉讼救济机制来间接实现其听审请求权。
有关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研究的文章
当事人权这一概念为日本学者所创,是指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享有的各种程序性权利。此外,按照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要求,当事人权还包括指定裁判范围、限定法院收集裁判资料、撤诉、放弃或认诺请求、和解等各种权能。听审请求权相当于当事人权中的一部分,即辩论权和旨在保障辩论权的程序性权利,如阅卷权、受送达权等。......
2023-08-15
在民事诉讼中,听审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司法机关,具体而言就是指受诉法院。这意味着,受诉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听审请求权负有保障义务。由此扩展,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对应于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受诉法院负有妥当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审酌当事人意见以及不得突袭性裁判等具体义务。倘若申请人满足了条件,但法院却不准许其救助申请,便构成对听审请求权的违反。......
2023-08-15
从德国和美国的经验看,听审请求权均是在经过宪法规范明确规定以后,才成为程序法基本原则的。但是,我国宪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明确规定,因此并不具备通过这种路径确立听审请求权程序法原则地位的条件。如此一来,凭借客观功能与主观功能的协力配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便可以对听审请求权进行充分的保障。......
2023-08-15
如上所述,我国为听审请求权设置了二审、再审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等事后制度保障。但就目前而言,这种事后的制度保障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一是,当事人可通过行使程序异议权及时纠正法院的不当行为。最后,在事后保障制度中,既有制度可以救济的具体性权利并未覆盖听审请求权的全部内容,而且立法者为听审请求权提供的救济途径也不够完备,缺乏实效性。其二,各个具体保障制度之间缺乏关联性。......
2023-08-15
司法实践中,二审和再审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往往仅就当事人的实体争议问题进行厘定和说理,很少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受侵犯的程序性主张予以回应。对此再审法院认为:“至于邵某、邵某康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可见,对于当事人的程序性主张,实务部门采取了一种选择性回应的说理策略。事实上,这种侵犯听审请求权的案件并不在少数。......
2023-08-15
(一)研究视角我国关于民事听审请求权的法律规定比较粗放,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保障也难谓周全,因此,大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比照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的做法对我国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2023-08-15
按照法治国原则,包括听审请求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之救济应当具有实效性。[164]换言之,它是一种对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而又不允许提起上诉的裁判进行自我纠正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法院经调查发现原裁判并未侵犯听审请求权,或虽侵害听审请求权但未给裁判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当事人的责问申请将被视为无理由而不予受理。......
2023-08-15
一般而言,对于侵犯听审请求权的行为,当事人应尽可能在原审程序中指出。由于听审请求权保障并不要求必须经历完全的审级,因此,一旦二审法院赋予了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一审程序中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程序瑕疵便可得到治愈。所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侵犯听审请求权行为规制的法律后果并不严格,赋予了比较多样化的治愈途径。......
2023-08-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