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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听审请求权的保障基本要求

【摘要】:(二)及时性要求听审请求权的核心任务在于,保障当事人通过自身的攻击防御行为影响裁判结果的形成。故而,一般而言,法院应在裁判前对当事人进行听审请求权保障,唯在例外情形才考虑为其安排事后保障制度,比如假扣押、假执行制度中的事后异议机制。(三)充分性要求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充分性要求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权利行使时间的充分性。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并不局限于言词辩论程序。

有学者指出,听审请求权的保障应具有公平性(fair)、及时性(timely)、充分性(adequate)。虽然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制度因其历史政治、意识以及经济不同,而使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实际效果难以整齐划一;但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任何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都必须满足公正性、及时性、充分性这些基本的要求。[47]

(一)公平性要求

听审请求权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听取他人陈述”这一法谚,该法谚最原始的含义乃是,法官不仅要听取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而且要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换言之,在两造对立的民事诉讼中,所有当事人均拥有同等表达意见的机会。而这种同等表达意见的机会也是罗马法上“对造亦有听审权”(Audiatur et altera pars),以及“单方陈述不为陈述,而应公正地听取双方陈述”(Eines Mannes Rade ist Keine Rede,Man soll sie billing höre Beede)等法律思想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48]可见,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自产生之初便带有平等性的“品格”。这种“品格”不仅内化为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程序法“要素”,而且也被英美法系国家的正当程序原则所吸收。[49]当然,这种公平性保障要求在一开始仅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具有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的平等机会。[50]这一点被学者称为武器平等权(the right to equality of arms),属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核心内容。[51]但随着听审请求权内涵的不断丰富,其公平性保障要求也适用于阅览案卷的权利[52]、对证人进行相互诘问的权利[53]、被告知他方陈述意见的权利[54]等内容。

(二)及时性要求

听审请求权的核心任务在于,保障当事人通过自身的攻击防御行为影响裁判结果的形成。为此,法院应尽量赋予当事人在裁判前表达意见的机会。虽然当事人或可通过事后救济程序达到间接实现听审请求权的目的,但两种路径存在根本性差异。[55]这是因为,一些案件事实的证据可能会面临无法长期保存(季节性商品的腐烂)或可靠性降低(譬如证人的记忆力)的问题,而事后救济程序(二审或再审)与一审程序往往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也难以保证其左右裁判结果的有效性。故而,一般而言,法院应在裁判前对当事人进行听审请求权保障,唯在例外情形才考虑为其安排事后保障制度,比如假扣押、假执行制度中的事后异议机制。

(三)充分性要求

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充分性要求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权利行使时间的充分性。一方面,法院应尽早将与诉讼程序相关的信息告知当事人,以使其能拥有充分时间准备诉讼资料、制定诉讼策略;另一方面,法院应给予当事人充分时间发表意见,保障其可以穷尽攻击防御之能事。其二,程序保障阶段的周延性。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并不局限于言词辩论程序。以证明权为例,仅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赋予当事人就重要证据发表意见的机会并不足够,原因很简单,如果当事人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根本无法与对方当事人开展有效的攻击防御活动。所以,立法者还应为当事人设置完善的证据收集制度,以弥补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的不足。[56]其三,权利保障方式的完备性。一方面,立法机关需要设立各种具体制度,如送达、证据收集、释明、裁判说理等,全面保障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实现;另一方面,立法者还应为当事人设置必要的事后保障机制。理由是,在很多时候,当事人很容易遭受听审请求权被剥夺或侵犯的命运,此际,当事人便需要利用诉讼救济机制来间接实现其听审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