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程序法原则的独立价值: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研究成果

程序法原则的独立价值: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研究成果

【摘要】:进一步阐释,客观程序法原则的性质,使得听审请求权区别于那种纯粹统合性的法律概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明确听审请求权的程序法基本原则之性质,不仅是为了表现出听审请求权保障具有的一般性,而且是为了显示其法律评价规则的意涵,尤其是为了揭示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对司法审判程序的重要性。总之,作为一种程序法原则,听审请求权并非那种纯粹意义上的统合型概念,而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如上所述,听审请求权可细化为知悉权、陈述权、法官审酌请求权以及突袭性裁判禁止请求权等具体权利。因此,依赖于这些具体权利,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便可得到顺利的实现,并不需要一个总括性概念再来发挥作用。具体而言,知悉权可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到程序事项及相关内容,陈述权能保证当事人针对裁判的重要事项发表辩论意见,而审酌请求权和突袭性裁判禁止请求权又能促使法官认真听取、斟酌当事人陈述的观点,并及时提醒当事人发表或补充发表陈述意见。换言之,由于以上这些具体权利可分阶段地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听审请求权作为一种概括性概念而独立存在,似乎意义不大。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程序法原则的角度看,听审请求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存在依然是必要的。理由在于,听审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价值秩序,或者说是一种评价标准。作为自然正义原则的一项核心内容,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是否得到保障,不仅是判定某一诉讼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之一,也是评价程序法规范或制度是否完备、现代化的标准之一。与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原则一样,听审请求权虽然需要通过一些具体的法律规范或制度予以具体化落实,但与此同时,它又是一种衡量诉讼法制度、规范以及程序是否完备或正当的指标。总之,听审请求权不仅可以具体化为微观意义上的权利形态,而且可以抽象为宏观意义上的价值标准。

进一步阐释,客观程序法原则的性质,使得听审请求权区别于那种纯粹统合性的法律概念。这一点通过对比一组法律概念即可予以说明,例如,合同权利统摄的具体权利包括继续履行请求权、支付违约金请求权以及合同解除权等,一般而言,当事人依据这些具体权利即可维护自身权益或从事民事活动,而无须再使用合同权利这一总括性概念;但与之不同,尽管听审请求权也能划分为很多具体权利,但由于该权利具有程序法原则的属性,它在作为一种复合型法律权利概念使用时,往往能够发挥一种法律评价规则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明确听审请求权的程序法基本原则之性质,不仅是为了表现出听审请求权保障具有的一般性,而且是为了显示其法律评价规则的意涵,尤其是为了揭示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对司法审判程序的重要性。[43]在美国,法院应适式、适时地向当事人提供通知和被听审的机会,是正当法律程序这一宪法原则对法院行使审判权作出的一种合理限制。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并未获得这种机会,法院的裁判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而其所作裁判也会受到间接攻击而被归于无效。[44]可见,在美国,听审请求权被当做一种法律评价标准,用来衡量司法程序正当与否。这意味着,听审请求权在美国同样具有程序法原则的性质。

在学理上,法律原则是一种指导并协调某一领域或全部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无论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还是对司法者适用法律,法律原则均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特别在出现新型案件或疑难纠纷的情形下,法院必须对相互冲突或彼此重合的利益作出衡平,此际,法律原则对法院寻求合法且妥当的纠纷解决方案可谓意义重大。[45]换言之,立法者在建构民事诉讼程序或制度的过程中,必需以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为标准约束自己的职权行为,使之符合该程序法原则的基本要求;[46]而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必须符合听审请求权的基本要求,否则其所作裁判便不具有正当性。

总之,作为一种程序法原则,听审请求权并非那种纯粹意义上的统合型概念,而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而这种独立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则,它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对于立法行为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二则,其能够对司法活动起到拘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