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阐释,客观程序法原则的性质,使得听审请求权区别于那种纯粹统合性的法律概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明确听审请求权的程序法基本原则之性质,不仅是为了表现出听审请求权保障具有的一般性,而且是为了显示其法律评价规则的意涵,尤其是为了揭示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对司法审判程序的重要性。总之,作为一种程序法原则,听审请求权并非那种纯粹意义上的统合型概念,而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2023-08-15
早在德国的帝国法院时期,人们便将获得听审视为一种客观程序法规范。这意味着,在《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制定之前,听审请求权已在诉讼法领域发挥着法律原则的作用。虽然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听审权规定为一般性的程序法规范,只是制定了一些零散而具体的能够体现听审权保障的法律条文[25],但实务部门早已将它视为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理论界也基本肯认其作为司法判决正当性和准确性之必备原则的法律地位。[26]
不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德国民诉法教科书在编写基本原则一章时,都未将听审请求权纳入其中。直到“二战”以后,这种现象才得到根本改观。这一转变的历史背景是,德国1949年制定的《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明确了听审请求权的宪法规范性质,使之具有了浓厚的“客观程序法规范”色彩。依据该条文,司法机关顺理成章地将“获得听审保障”看做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程序法原则,同时也将其视为一种具有最高位阶(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与之呼应,学术界对“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一词的使用也比以往更加普遍,该术语不仅在宪法规范的层面被广泛使用,在程序法规范层面也得到了大量的运用。[27]一时之间,听审请求权被冠以“民事诉讼法的通用原则”[28]“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支柱”[2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思想”[30]等众多称谓。甚至有学者指出,听审请求权乃民事诉讼领域最重要的一项程序法原则[31],在每一个法治国家的程序法规范中,均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32]。此外,德国目前的民诉法教材也大多将听审请求权与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直接言词以及集中审理等原则并列在一起,从而使其程序法原则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33]一言以蔽之,经过这一发展过程,听审请求权在德国的民事诉讼领域最终获得了基本原则的地位。
而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听审请求权的程序法原则性质也得到了承认。譬如,荷兰便将听审请求权视为一项程序法原则。[34]不仅于此,《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在决定民事权利即义务或任何刑事追诉时,人人享有在合理时间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法庭之公开、公正审判之权利,判决应公开宣判,但为了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之利益,或少年之利益或保障当事人私人生活之必要,或法院与特殊情况认为公开将违反公平正义而确有必要时,得排除记者及民众旁听全部或部分审判程序。”德国有学者认为,该条款的公正审判权与听审请求权具有相通之处,并主张法院在解释《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时应参照该条款。[35]加之,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在前言中明确将公正审判权视为一项法律原则,因此听审请求权在欧其他盟国家也具有程序法原则的性质。[36]在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其“宪法”规范并未明文规定听审请求权,但“大法官释字第482号解释书”已将其十分清楚地纳入了“宪法”第16条之诉讼权的内涵,故学界对其基本权利的性质并无疑义。但有疑问的是,能否将该宪法权利同时视为程序法基本原则。不过,有学者认为,承认听审请求权的程序法原则性质有利于实现宪法权利保障的目的,因此肯定观点更符合目的性解释规则。[37]
无独有偶,英美法系法系也基本肯认听审请求权的程序法原则性质。在美国的法律理论中,存在一种与听审请求权对应的程序法概念即诉讼参加原则。该原则又被表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the opportunity to be heard),属于正当法律程序的第一要素。其核心思想在于,法院应保障当事人能够富有成效地参与审判活动,并能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形成施加实质影响。[38]由于这种程序法原则比较符合社会大众那种“找个地方出口气”的普遍心理,往往有助于消弭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和紧张关系。因此,如果法院能够保障当事人获得这种“出口气”的机会,令其可以通过自己的攻击防御行为“左右”裁判结果,即便该当事人最终没有赢得诉讼,也可能因为其已穷尽攻击防御之能事而更愿意承担或服从这种不利结局。简言之,参加原则能够促使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易于接受裁判结果,从而有利于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39]从本质上讲,诉讼参加原则体现的是一种维护人性尊严的价值追求。[40]一个人至少有理由产生这样的期待:当法院所作裁判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或正常生活之时,当事人应被给予充分表达观点的机会,并且其所表达的观点也应得到法院的认真听取乃至合理采纳。也就是说,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于一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事项均享有发言权。而当事人只有切实拥有了这种权利,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才能保障自身的人格尊严。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假如一个人被允许参加到诉讼程序之中,并被赋予了陈述意见的机会,就足以说明他的人格得到了法院的尊重,其个人尊严也得到了维护。[41]综上,无论从核心内容还是从价值追求上看,诉讼参加原则与德国法上所言及的听审请求权都具有一致性,均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从而最终实现维护人性尊严的价值追求。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听审请求权保障在美国同样被视为程序法上一项基本原则。此外,听审请求权的程序法原则性质在英美法其他系国家也具有广泛的认可度。譬如,在英国和加拿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程序法原则的上位概念,其主要包括诉讼告知和被听审等内容。换言之,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听审请求权保障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具有程序法原则的地位。只不过,该原则在英国和加拿大的法律理论中被表述为获得公正审判(fair trial)的原则而已。[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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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由上可知,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注重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进行保障,以致经常发生送达方式不合法、不审酌当事人意见以及突袭性裁判的司法现象。但是另一方面,诉讼当事人要想对其听审请求权进行救济却又十分困难。可见,在这种情形下,上级法院对程序瑕疵认定标准的把握显然失之过严,将许多本应认定为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行为排除在权利救济的范围之外。......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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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在大陆法系,学者对听审请求权具体内容的认识存在争执。其一,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知悉权还是英美法系的受通知权,都是为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充分了解诉讼进程及相关内容,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其三,二者都十分强调法院对当事人意见负有听取和斟酌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大陆法系被表达为审酌义务,在英美法系则主要表现为裁判理由的说明。以上这些恰恰构成了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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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换言之,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对司法活动同样具有拘束力。然而,将听审请求权进行司法适用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因此,为满足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的基本要求,除立法者在从事立法活动时需对其进行必要考量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对其予以贯彻。......
2023-08-15
按照法治国原则,包括听审请求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之救济应当具有实效性。[164]换言之,它是一种对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而又不允许提起上诉的裁判进行自我纠正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法院经调查发现原裁判并未侵犯听审请求权,或虽侵害听审请求权但未给裁判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当事人的责问申请将被视为无理由而不予受理。......
2023-08-15
一般而言,对于侵犯听审请求权的行为,当事人应尽可能在原审程序中指出。由于听审请求权保障并不要求必须经历完全的审级,因此,一旦二审法院赋予了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一审程序中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程序瑕疵便可得到治愈。所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侵犯听审请求权行为规制的法律后果并不严格,赋予了比较多样化的治愈途径。......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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