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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的宪法化和国际化运动-研究成果

【摘要】:“二战”后,听审请求权迎来了更大规模的宪法化运动。[5]虽然此前听审请求权已得到了许多国家的重视,并被不同程度地贯彻到其司法制度之中;但在经受了“二战”后宪法化、国际化运动的“洗礼”之后,其基本权利的性质才得到最广泛的承认和接受。[11]在经历宪法化运动的同时,听审请求权的国际化趋势也日益增强。综上,随着听审请求权的宪法化和国际化运动之开展,其基本权利性质也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承认和接受。

“二战”后,听审请求权迎来了更大规模的宪法化运动[5]虽然此前听审请求权已得到了许多国家的重视,并被不同程度地贯彻到其司法制度之中;但在经受了“二战”后宪法化、国际化运动的“洗礼”之后,其基本权利的性质才得到最广泛的承认和接受。

如上所述,德国在1949年《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中率先对听审请求权进行了明文规定,使之成为一项具有宪法位阶的程序性权利。此后,意大利《宪法》第24条第2款、塞内加尔《共和国宪法》第6条、巴西《联邦宪法》第24条第2款以及土耳《宪法》第36条第1款也相继对听审请求权进行了规定。[6]除这种在宪法条文中直接规定听审请求权的做法外,还有一些国家则是通过对既有宪法条文进行扩张性解释,来明确听审请求权之基本权利性质的。最典型的国家就是日本。日本《宪法》32条规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均是不可剥夺的。”虽然该条文并未直接体现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内容,但学者依据法治国原则,并根据《宪法》第31条[7],第76条第3款[8]以及第82条第1款[9]的规定,将听审请求权解释为《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之司法保障请求权的当然内容,从赋予了其基本权利的地位。[10]这种推演思路可以简略表述为:(1)因为,司法保障请求权具有基本权利的性质;(2)听审请求权是司法保障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3)所以,听审请求权也具有基本权利的性质。这种做法的最大益处在于,既能维护宪法的安定性,又能明确听审请求权的宪法位阶。与之类似,西班牙则从其《宪法》规定之“当事人有效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中推导出了听审请求权的内容;瑞士从其《宪法》第4条第1句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中推演出了当事人平等享有听审请求权的内容。[11]

在经历宪法化运动的同时,听审请求权的国际化趋势也日益增强。这一趋势非常明显地体现为,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均规定了听审请求权的内容。[12]先是,1948年12月1日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任何人都完全平等地享有由一个独立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以确定其权利义务或者针对他提出的刑事指控。”其后,1950年11月4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在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针对其提出的任何刑事罪名被决定时,均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接受一个依法设立且独立无偏私的法院对其进行公平、公开的审判。”这一条文被视为《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的持续性发展。再者,1966年发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b第1款又规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面前悉属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及诉讼需要裁判时,均有权受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且无偏私的法庭进行公开、公正的审判。”很明显,在这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中,均有关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获得公开和公平审判权利的规定。事实上,听审请求权与公平审判权就是一个事物的两面,[13]因此,上述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也可以解读为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内容。

综上,随着听审请求权的宪法化和国际化运动之开展,其基本权利性质也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承认和接受。[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