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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审请求权的宪法化运动及其影响

【摘要】:听审请求权的宪法化运动,最早可追溯到英国1215年颁行的《大宪章》。在大法官科克看来,该法条是英国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最早的规范性表达。[2]在这里,“辩论”一词就是指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3]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正当程序理念又被传到美国,最终被其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吸纳。至此,正当法律程序便构成了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程序性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赋予当事人陈述和被听审的权利。

听审请求权的宪法化运动,最早可追溯到英国1215年颁行的《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的公民,如不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或者国法判决,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之权,放逐或加以其他伤害。”在大法官科克看来,该法条是英国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最早的规范性表达。此后,经《伦敦威斯敏斯特自由法》《权利请愿书》等法律文件的反复表述,该原则的基本意涵逐渐明确,即指一个人只应接受包含辩论的、体现为书面的命令,或曰一个人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时才能被审判。[2]在这里,“辩论”一词就是指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可见,正当程序原则包含了听审请求权的内容。[3]

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正当程序理念又被传到美国,最终被其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吸纳。其中,第5条修正案第2节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遭受两次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一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之后,第14条修正案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展。第14条修正案第1节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与第5条修正案相比,第14条修正案不仅将正当程序原则的拘束主体从联邦政府扩展至各州政府,也令其保护对象从刑事诉讼被告人扩张至全体公民。至此,正当法律程序便构成了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程序性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赋予当事人陈述和被听审的权利。[4]因此,作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核心内容,听审请求权同样具有基本权利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