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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正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保障探究

【摘要】:自然正义原则与古希腊先哲们对于正义的思想探索具有不容分割的关键。自然正义原则具有两个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法官应当平等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116]随后,英国人根据自然正义原则的第二个要求发展出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即“当事人具有陈述意见和被倾听的权利”。随着自然正义理论的不断发展,听审请请求权保障原则的内容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最后将受通知权和裁判说理也纳入了自己的概念范畴。

自然正义原则与古希腊先哲们对于正义的思想探索具有不容分割的关键。亚里士多德主张,通过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规范才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而这种自然、正义的法律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不管人们是否对其表示接受。后来斯多葛学派在此基础上创设了自然法概念,并进一步指出,理性作为一种普世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它不分国界和种族地存在于所有人的心中,因此,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均有拘束力。后来,这种自然法思想借助于文艺复兴时期的“天赋人权”“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等流行理论,在欧洲大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追捧和发展。到中世纪时期,在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已经发展出了自然正义原则,并将其作为衡量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标准。自然正义原则具有两个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法官应当平等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115]之后,英国的爱德华·柯克爵士,在1610年审理博纳姆医生案之际,便阐述了法官中立原则和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对法律程序的必要性,并且赋予了自然正义原则以实质内容,即法官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并给予被告充分的辩护和申诉的权利,否则其所作判决就会被撤销。[116]随后,英国人根据自然正义原则的第二个要求发展出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即“当事人具有陈述意见和被倾听的权利”。随着自然正义理论的不断发展,听审请请求权保障原则的内容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最后将受通知权和裁判说理也纳入了自己的概念范畴。[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