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注重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进行保障,以致经常发生送达方式不合法、不审酌当事人意见以及突袭性裁判的司法现象。但是另一方面,诉讼当事人要想对其听审请求权进行救济却又十分困难。可见,在这种情形下,上级法院对程序瑕疵认定标准的把握显然失之过严,将许多本应认定为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行为排除在权利救济的范围之外。......
2023-08-15
在德国,听审请求权的第二个依据是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对其尊重和保护是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义务。”据此,德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是基本权利的基本点、出发点以及概括条款,换言之,它勾勒了基本权利的价值保护体系。[110]由于人性尊严是德国基本法明文规定的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其往往被司法机关当做一项解释法律的标准,用以保障公民个人不致沦为国家权力的客体。[111]可见,倡导尊重与保护人性尊严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公民个人遭受国家权力机关的任意摆布。因此,在国家机关与公民个人这一法律关系中,每个公民应具有法律主体的地位,并且对国家机关拥有一定的请求权。在这里,国家机关不仅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且包括司法机关。具体到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和运行层面,诉讼当事人也应被赋予程序主体的地位。这种主体地位主要体现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不能遭受司法裁判的突然打击,使其根本不能预见最终的裁判结果;二是,当事人能够就裁判的重要事项陈述观点,进而可以实质影响诉讼进程和裁判结果。[112]而这两方面的内容恰好构成了听审请求权的两项具体权利,一个是突袭裁判禁止请求权,另一个是意见陈述权。可见,人性尊严保障原则不但证成了听审请求权存在的合理性,甚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具体内容。
有论者认为,尊重与保护人性尊严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项普适理念,也是世界各国应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无论是法治后进国家还是法治发达国家,均应致力于构建温暖而又富有人性的司法审判制度。这意味着,司法的组织和运作必须以尊重与保护人性尊严为指导原则,并应该正面肯定公民的法主体价值。只有遵循这一指导原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建构才能有助于促进司法与民众生活的结合,才能维系司法制度的存在意义。[113]根据这一理念,任一当事人均应受到人格上的尊重,尤其在关涉其合法权益、法律状态的审判过程中,其应被视为程序主体,并被赋予平等参与程序、充分进行攻击防御、陈述事实及法律观点、并提出证据资料或反驳对方意见的机会,进而影响裁判内容的形成,避免遭受法院的突袭裁判。[114]
综上,在大陆法系理论中,听审请求权的根据主要是法治国原则和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们往往是从自然正义理论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角度来论证听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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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注重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进行保障,以致经常发生送达方式不合法、不审酌当事人意见以及突袭性裁判的司法现象。但是另一方面,诉讼当事人要想对其听审请求权进行救济却又十分困难。可见,在这种情形下,上级法院对程序瑕疵认定标准的把握显然失之过严,将许多本应认定为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行为排除在权利救济的范围之外。......
2023-08-15
(一)对争讼程序的立法指导功能虽然从德国民诉法典中,我们并不能找到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的直接法条表述,但作为法治国家程序法规范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被具体落实在了一系列的程序法制度之中。此外,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的立法指导功能,还可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几次修订动向上得以体现。......
2023-08-15
在大陆法系,学者对听审请求权具体内容的认识存在争执。其一,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知悉权还是英美法系的受通知权,都是为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充分了解诉讼进程及相关内容,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其三,二者都十分强调法院对当事人意见负有听取和斟酌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大陆法系被表达为审酌义务,在英美法系则主要表现为裁判理由的说明。以上这些恰恰构成了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2023-08-15
同样,作为一种程序法原则,听审请求权在司法适用时也应遵循这一规律。虽然这则案例并未引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但是其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论述与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所强调的核心内容并无不同,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其作为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之司法适用的一个范例。......
2023-08-15
换言之,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对司法活动同样具有拘束力。然而,将听审请求权进行司法适用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因此,为满足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的基本要求,除立法者在从事立法活动时需对其进行必要考量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对其予以贯彻。......
2023-08-15
如上所述,我国为听审请求权设置了二审、再审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等事后制度保障。但就目前而言,这种事后的制度保障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一是,当事人可通过行使程序异议权及时纠正法院的不当行为。最后,在事后保障制度中,既有制度可以救济的具体性权利并未覆盖听审请求权的全部内容,而且立法者为听审请求权提供的救济途径也不够完备,缺乏实效性。其二,各个具体保障制度之间缺乏关联性。......
2023-08-15
我国并未对非讼程序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和普通程序一起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其二,新《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在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中,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出具的关于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据资料。该条文是关于证据提出权的规定。......
2023-08-15
按照法治国原则,包括听审请求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之救济应当具有实效性。[164]换言之,它是一种对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而又不允许提起上诉的裁判进行自我纠正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法院经调查发现原裁判并未侵犯听审请求权,或虽侵害听审请求权但未给裁判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当事人的责问申请将被视为无理由而不予受理。......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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