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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原则与听审请求权的保障

【摘要】:德国学界目前所言及的法治国原则,主要是指其在第三个阶段上的含义。而这一点恰恰也是法治国家原则的内在要求之一。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对当事人进行听审请求权保障与依法审判原则一道,构成了司法正当化的依据。一言以蔽之,在现代法治国家原则中,无论是基于实体正义的追求还是基于程序公正的价值,均能够推导出国家机关必须确保公民个人在参与诉讼程序时能够获得听审请求权的保障。

在德国,法治国家原则是一个非常古老但又不断发展的法律概念,分别经历了自由主义、形式主义和实质公正主义三个阶段。德国学界目前所言及的法治国原则,主要是指其在第三个阶段上的含义。这种倡导实质公正的法治国原则也被称为现代法治国家思想。该原则主张,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基本程序规则的制约;并且公权力机关应尽最大可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公民能和国家机关一样平等地遵守法律。在这里,基本权利被视为保障个人自由与独立发展的权利,也一项是针对国家事务的根本性权利。这意味着,权利人能够据此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并防止国家对其自由的不当干预。[107]可见,现代法治国思想也在强调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积极参与的民主理念。由于作为社会生活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司法程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国的民主化形象以及发展状况,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在塑造司法程序时,应对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进行充分保障,以突显其程序主体地位。

听审请求权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为程序参加人具有的意见陈述权,即当事人拥有对裁判重要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或机会,以影响裁判结果的形成。当事人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能够有效防止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对个人自由的不当干预。而这一点恰恰也是法治国家原则的内在要求之一。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对当事人进行听审请求权保障与依法审判原则一道,构成了司法正当化的依据。换言之,法院作出的裁判所以能拘束当事人,是因为,当事人的程序权尤其是听审请求权受到了保障,即其富有实质影响力地参加了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108]不仅如此,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和认知能力行使听审请求权,还能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不一样的思维方式和充足的诉讼资料,帮助其查清案件事实和审视自身法律见解,保证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一言以蔽之,在现代法治国家原则中,无论是基于实体正义的追求还是基于程序公正的价值,均能够推导出国家机关必须确保公民个人在参与诉讼程序时能够获得听审请求权的保障。[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