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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听审请求权与辩论主义辨析

【摘要】:听审请求权与辩论主义都是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原则,二者肩负着不同的任务。辩论主义又被称为辩论原则或提出原则。因此,辩论主义与法官法院负有知悉、审酌当事人陈述意见的义务并没有直接联系。此外,与辩论主义不同,听审请求权保障不会因为某一诉讼程序是否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受影响。譬如,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便是由辩论主义衍生出来的。

听审请求权与辩论主义都是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原则,二者肩负着不同的任务。辩论主义又被称为辩论原则或提出原则。一般是指,仅由当事人将争议的案件材料引入诉讼程序,并决定案件事实认定的必要性以及对该必要性进行确认;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法院不应考虑和认定,除非该事实是显而易见的。[91]换言之,只有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供事实主张和证据资料,法院必须将当事人申请的证据和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基础。[92]辩论主义具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只有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才能作为判决基础;二是,法院应将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主要事实作为判决基础;三是,法院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93]辩论主义或提出原则最主要的目的便是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诉讼资料的提供划定责任边界。[94]然而,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对裁判重要事项能具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因此,辩论主义与法官法院负有知悉、审酌当事人陈述意见的义务并没有直接联系。此外,与辩论主义不同,听审请求权保障不会因为某一诉讼程序是否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受影响。即便在依职权调查的情形下,法院也不能将裁判建立在当事人没有发表意见的事实和证据上,譬如,家事审判或亲子诉讼。换言之,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听审请求权同样需要受到保障。[95]正是基于此,德国民诉法教材才将听审请求权与辩论主义并列为程序法原则。

此外,日本学者还基于辩论主义创设了辩论权概念。在内容上,它大致相当于听审请求权概念下的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具有就诉讼中法律和事实问题发表意见的机会。严格地讲,辩论主义更多地是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划分诉讼资料的提出责任或义务,并非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譬如,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便是由辩论主义衍生出来的。当然,基于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我们也可以将其解释为辩论权。辩论权有消极意义和积极意义之分:前者是指,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或证据资料,法院不得斟酌和据之裁判;后者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资料,法院在判决时必须予以斟酌。[96]辩论权更接近于听审请求权中的陈述权,但并不包括受通知权、意见审酌请求权以及突袭性裁判禁止请求权等内容。[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