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事诉讼中公正程序请求权的辨析—研究成果

民事诉讼中公正程序请求权的辨析—研究成果

【摘要】:公正程序请求权又叫公平审判权。学者们一般将该条文视为公正程序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此外,法院滥用审判权的禁止,也属于公正程序请求权的基本要求。公正程序请求权也要求,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程序中应被赋予程序主体地位,使其能对程序的进行和结果有所影响。事实上,公正程序请求权具体包括听审请求权、适时裁判请求权、法官中立原则以及程序平等原则等内容。简言之,公正程序请求权对听审请求权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

公正程序请求权又叫公平审判权。这一权利本属于英美法概念,而经《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也得以“生根发芽”。作为条约成员国,德国因其已批准关于公正程序请求权保障的条约,并经由国内法将该权利转化为自身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使其具有了一般的法律位阶,进而可适用于所有诉讼程序。此外,联邦宪法法院也从法治国原则中推导出公正程序请求权的内容。[76]日本更是对公正程序请求权有着明确的条文表述。《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裁判所在审判民事诉讼时应当做到公正、迅速。”学者们一般将该条文视为公正程序请求权的法律依据[77]我国台湾地区虽没有关于该权利的明确法律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早将其视为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基本准则,并在最近几次“民诉法”的修订中非常注重对程序公正原则的贯彻。[78]

由于公正程序请求权是一个抽象概念,学者们对其具体意涵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它包括公平听审权、公开听审权、合理期间获取裁判权、受独立无偏颇裁决机关的裁决权、接近法院权、武器平等权、公平的证据提出权、附理由裁决权等权利。[79]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囊括独立无偏倚的法庭、公平听审、公开听审、适时听审、裁判说理等五项内容。其中,公平听审是指法院应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平等机会。[80]不过,人们对公正程序请求权的内在要求已基本形成共识。

首先,程序运行必须符合当事人期待。法院不得从事矛盾的审判行为,尤其不能因为法院本身或可归责的错误或延迟,对当事人造成程序上的不利益。[81]换言之,程序进展应具有可预测性和明确性。为保障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法院在当事人事先不知情的情形下,绝不能采取不同于实务惯例的裁判思路。[82]如果受诉法院没有对当事人预告就进行审判,往往被视为违反公正程序请求权。此外,法院滥用审判权的禁止,也属于公正程序请求权的基本要求。[83]

其次,维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公正程序请求权也要求,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程序中应被赋予程序主体地位,使其能对程序的进行和结果有所影响。[84]换言之,审判机关不可将诉讼当事人视为程序客体,而应使其具有独立影响诉讼和行使程序权利的能力,且能避免来自法院的突袭。[85]这一要求与听审请求权倡导的核心目标一致,均意在确保每个当事人都是程序的主体而非客体,使其在判决前拥有就重要事项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以便影响诉讼进程和获得其所期望的裁判结果。[86]

以上表明,听审请求权和公正程序请求权具有密切关联。我们甚至可以将前者视为后者最重要的一种形态。因为,一个没有赋予当事人在裁判前发表意见机会的诉讼程序,很难称得上公正的法律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具有完全重合的内容。事实上,公正程序请求权具体包括听审请求权、适时裁判请求权、法官中立原则以及程序平等原则等内容。若当事人能直接援引这些具体内容维护其合法权益,则可先主张之,但如果这些具体内容不能保障其利益时,当事人才可依据公正程序请求权主张之。简言之,公正程序请求权对听审请求权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