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界目前所言及的法治国原则,主要是指其在第三个阶段上的含义。而这一点恰恰也是法治国家原则的内在要求之一。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对当事人进行听审请求权保障与依法审判原则一道,构成了司法正当化的依据。一言以蔽之,在现代法治国家原则中,无论是基于实体正义的追求还是基于程序公正的价值,均能够推导出国家机关必须确保公民个人在参与诉讼程序时能够获得听审请求权的保障。......
2023-08-15
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必须回应当事人陈述的己方意见和反驳对方陈述的意见。[58]这种回应,同样是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应然要求。试想一下,即便当事人围绕案件争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若法院对这些意见不闻不问,听审请求权保障也只能沦为一种空谈。为确保当事人听审请求权尤其是陈述权的真正实现,必须赋予当事人意见审酌请求权。而法院则负有听取和斟酌当事人意见的义务。这一点已成为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59]英美法系学者也认为,就听审请求权保障而言,仅令当事人参与诉讼尚不足够,还需赋予裁判者三种义务:“1.应当注意倾听当事人在诉讼中发表的看法;2.必须以一种对当事人意见提供实质性答复的方式,充分说明裁判理由。3.必须严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论点作出裁判,在这个意义上,裁判结果应与这些证据和论点具有一致性,并能够得到后者的证实。”[60]这之中,实则蕴含着审酌义务的两项内容:一是,法院应知悉和考量当事人意见;二是,法院必须充分说明其裁判理由。
就知悉与考量陈述意见的义务而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法院应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解和斟酌。[61]换言之,法院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就裁判重要事项作出的陈述意见,并在充分斟酌、吸收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裁判案件。法院审酌义务的“服务”对象与陈述权指涉的范围具有一致性,包括事实主张、证据资料和法律见解。
就说理义务而言,由于法官是否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履行了审酌义务,其他人一般无法知晓和审查,因此需要法院主动说明裁判理由。易言之,裁判说理制度能对法官履行审酌义务起到事后监督作用,防止法官的司法擅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当事人参加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了保证,但其结果如果不清不楚,仍不能说参加的程序保障非常充分。审判的结果如果是通过判决表现出来,就必须以判决理由的形式对当事者的主张和举证作出回答。”[62]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律一般均会课以法官裁判说理义务。不仅如此,英美法系法官也负有这种义务。虽然英国最早的“自然正义”原则只有法官中立和听取当事人陈述两项内容,但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于1932年又提出了两项新的自然正义原则,其中就有裁判者说理义务。[63]英国甚至将裁判说理义务的适用范围扩张到准司法领域,令行政裁决机关也负有说理义务。[64]此外,美国判例法中也有关于法院说理义务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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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在民事诉讼中,听审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司法机关,具体而言就是指受诉法院。这意味着,受诉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听审请求权负有保障义务。由此扩展,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对应于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受诉法院负有妥当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审酌当事人意见以及不得突袭性裁判等具体义务。倘若申请人满足了条件,但法院却不准许其救助申请,便构成对听审请求权的违反。......
2023-08-15
从德国和美国的经验看,听审请求权均是在经过宪法规范明确规定以后,才成为程序法基本原则的。但是,我国宪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明确规定,因此并不具备通过这种路径确立听审请求权程序法原则地位的条件。如此一来,凭借客观功能与主观功能的协力配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便可以对听审请求权进行充分的保障。......
2023-08-15
如上所述,我国为听审请求权设置了二审、再审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等事后制度保障。但就目前而言,这种事后的制度保障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一是,当事人可通过行使程序异议权及时纠正法院的不当行为。最后,在事后保障制度中,既有制度可以救济的具体性权利并未覆盖听审请求权的全部内容,而且立法者为听审请求权提供的救济途径也不够完备,缺乏实效性。其二,各个具体保障制度之间缺乏关联性。......
2023-08-15
前者主张,听审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应是被代理人本人,职务当事人不过是为被代理人利益负责具体实施听审请求权的人;后者认为,职务当事人就是听审请求权的权利人。理由是,即使将听审请求权赋予权利人本人,限于自身能力的不足或其组织形式的灭失,权利人也难以真正行使这一权利,而只能依赖于职务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行为。实质参加人主要是指裁判结果对其直接产生影响的第三人,属于听审请求权的第二种权利主体。......
2023-08-15
(一)研究视角我国关于民事听审请求权的法律规定比较粗放,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保障也难谓周全,因此,大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比照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的做法对我国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2023-08-15
(二)及时性要求听审请求权的核心任务在于,保障当事人通过自身的攻击防御行为影响裁判结果的形成。故而,一般而言,法院应在裁判前对当事人进行听审请求权保障,唯在例外情形才考虑为其安排事后保障制度,比如假扣押、假执行制度中的事后异议机制。(三)充分性要求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充分性要求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权利行使时间的充分性。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并不局限于言词辩论程序。......
2023-08-15
听审请求权的宪法化运动,最早可追溯到英国1215年颁行的《大宪章》。在大法官科克看来,该法条是英国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最早的规范性表达。[2]在这里,“辩论”一词就是指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3]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正当程序理念又被传到美国,最终被其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吸纳。至此,正当法律程序便构成了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程序性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赋予当事人陈述和被听审的权利。......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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