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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必要性及法院的责任

【摘要】:[58]这种回应,同样是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应然要求。试想一下,即便当事人围绕案件争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若法院对这些意见不闻不问,听审请求权保障也只能沦为一种空谈。为确保当事人听审请求权尤其是陈述权的真正实现,必须赋予当事人意见审酌请求权。而法院则负有听取和斟酌当事人意见的义务。就说理义务而言,由于法官是否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履行了审酌义务,其他人一般无法知晓和审查,因此需要法院主动说明裁判理由。

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必须回应当事人陈述的己方意见和反驳对方陈述的意见。[58]这种回应,同样是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应然要求。试想一下,即便当事人围绕案件争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若法院对这些意见不闻不问,听审请求权保障也只能沦为一种空谈。为确保当事人听审请求权尤其是陈述权的真正实现,必须赋予当事人意见审酌请求权。而法院则负有听取和斟酌当事人意见的义务。这一点已成为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59]英美法系学者也认为,就听审请求权保障而言,仅令当事人参与诉讼尚不足够,还需赋予裁判者三种义务:“1.应当注意倾听当事人在诉讼中发表的看法;2.必须以一种对当事人意见提供实质性答复的方式,充分说明裁判理由。3.必须严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论点作出裁判,在这个意义上,裁判结果应与这些证据和论点具有一致性,并能够得到后者的证实。”[60]这之中,实则蕴含着审酌义务的两项内容:一是,法院应知悉和考量当事人意见;二是,法院必须充分说明其裁判理由。

就知悉与考量陈述意见的义务而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法院应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解和斟酌。[61]换言之,法院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就裁判重要事项作出的陈述意见,并在充分斟酌、吸收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裁判案件。法院审酌义务的“服务”对象与陈述权指涉的范围具有一致性,包括事实主张、证据资料和法律见解。

就说理义务而言,由于法官是否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履行了审酌义务,其他人一般无法知晓和审查,因此需要法院主动说明裁判理由。易言之,裁判说理制度能对法官履行审酌义务起到事后监督作用,防止法官的司法擅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当事人参加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了保证,但其结果如果不清不楚,仍不能说参加的程序保障非常充分。审判的结果如果是通过判决表现出来,就必须以判决理由的形式对当事者的主张和举证作出回答。”[62]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律一般均会课以法官裁判说理义务。不仅如此,英美法系法官也负有这种义务。虽然英国最早的“自然正义”原则只有法官中立和听取当事人陈述两项内容,但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于1932年又提出了两项新的自然正义原则,其中就有裁判者说理义务。[63]英国甚至将裁判说理义务的适用范围扩张到准司法领域,令行政裁决机关也负有说理义务。[64]此外,美国判例法中也有关于法院说理义务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