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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权: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性权利

【摘要】:知悉权又称受通知权,是指当事人享有及时获得通知,了解民事诉讼的系属、进程、对方当事人陈述和法院所作卷宗的权利。就法院而言,预先传唤是一种必须履行的程序通知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它属于一项程序性权利。这一具体权利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法院的送达制度。当事人如因未收到合法送达而不能了解诉讼进程,以致延误诉讼期日,可通过民事诉讼中的恢复原状制度加以救济。

知悉权又称受通知权,是指当事人享有及时获得通知,了解民事诉讼的系属、进程、对方当事人陈述和法院所作卷宗的权利。[34]早在中世纪,欧洲教会法便设置了预先传唤当事人制度。按照这一制度,法院在作出裁判前应传唤当事人到庭,如果法院因为传唤不当或错误致使当事人无法到庭,所作判决便归于无效。[35]可见,预先传唤实则构成了司法裁判合法、有效的必备要件。就法院而言,预先传唤是一种必须履行的程序通知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它属于一项程序性权利。直到今天,知悉权对听审请求权的实现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理由是,唯有事先知道诉讼程序的启动与进度、对方陈述的内容以及法院收集或制作的案卷材料,当事人才能明确自己应在何时、何地参加庭审,才能拥有充分时间准备诉讼资料,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攻击防御策略,有效行使陈述与被听审的权利。[36]

一般而言,知悉权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知悉诉讼系属及相关期日的权利。这一具体权利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法院的送达制度。当事人如因未收到合法送达而不能了解诉讼进程,以致延误诉讼期日,可通过民事诉讼中的恢复原状制度加以救济。第二,知晓他方陈述内容的权利。只有当事人事先了解对方陈述的内容,才能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实施攻击防御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这种针对他方陈述内容进行的通知,属于法院的义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要求,法院在裁判前必须确保当事人已获得必要的通知。[37]同样,对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也需要通过这一制度安排予以保障。[38]第三,阅览案卷资料的权利。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阅览对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诉讼文件原件,也可申请抄录、影印或拍摄案卷中的诉讼文书。不过,当事人的案卷阅览权也存在一定限制。[39]譬如,案卷材料涉及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