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注重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进行保障,以致经常发生送达方式不合法、不审酌当事人意见以及突袭性裁判的司法现象。但是另一方面,诉讼当事人要想对其听审请求权进行救济却又十分困难。可见,在这种情形下,上级法院对程序瑕疵认定标准的把握显然失之过严,将许多本应认定为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行为排除在权利救济的范围之外。......
2023-08-15
在大陆法系,学者对听审请求权具体内容的认识存在争执。有人认为,它包含当事人提起诉讼、获得程序事项通知、提出和反驳证据、证据调查时在场见证、不受他人已决判决拘束等具体性权利。[29]也有人认为,它包括三方面内容:(1)资讯请求权,即当事人具有知悉诉讼系属、对方陈述内容以及案卷材料的权利;(2)陈述权,即当事人具有在法院面前陈述其观点的权利,特别是其对事实及法律上的重要事项发表看法的权利;(3)法院的知悉和考量义务,即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证据资料以及法律意见,负有审酌义务。[30]还有人主张在受通知权、陈述权、法官审酌义务的基础上,将突袭性裁判禁止请求权也纳入了听审请求权的概念范畴。[31]
英美法系学者认为,作为自然正义的第二个根本性要求,听审请求权包括:(1)获得适当通知的权利;(2)在庭审前获得证据开示的权利;(3)获取暂时休庭的权利;(4)提供证据资料的权利;(5)反驳对方当事人所提证据的权利,主要包括当事人就于己不利的证据资料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6)了解听审程序记录的权利;(7)知晓裁判理由的权利。[32]也有学者依托具体的司法判例,将听审请求权涵盖的基本内容拓展至十个方面:(1)获取适当通知的权利;(2)获得法院听取其意见的机会;(3)提交证据资料的权利;(4)与对方证人进行对质的权利;(5)对证据进行交叉质证的权利;(6)披露全部不利证据的权利;(7)如果愿意,向法院申请律师帮助的权利;(8)裁判的事实基础必须是当事人在听审过程中提出的证据;(9)裁判者必须在判决文书中公开其裁判理由;(10)获得一个公正裁决者的权利。[33]
由上可知,英美法系学者对听审请求权的认识与大陆法系学者有两点不同:一是范围更宽广,如,将获取公正裁判者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也纳入听审请求权的范畴;二是内容更细致、具体,如,对一些与证据相关的权利进行了更精细的划分。然而,在上述认知差异的背后实则隐藏了一些共通内容。其一,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知悉权还是英美法系的受通知权,都是为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充分了解诉讼进程及相关内容,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其二,大陆法系的陈述权与英美法系的意见表达机会以及一系列与证据相关的权利,虽然在指涉范围上有些细微的区别,但均意在确保当事人对裁判重要事项拥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其三,二者都十分强调法院对当事人意见负有听取和斟酌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大陆法系被表达为审酌义务,在英美法系则主要表现为裁判理由的说明。以上这些恰恰构成了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有关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研究的文章
由上可知,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注重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进行保障,以致经常发生送达方式不合法、不审酌当事人意见以及突袭性裁判的司法现象。但是另一方面,诉讼当事人要想对其听审请求权进行救济却又十分困难。可见,在这种情形下,上级法院对程序瑕疵认定标准的把握显然失之过严,将许多本应认定为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行为排除在权利救济的范围之外。......
2023-08-15
同样,作为一种程序法原则,听审请求权在司法适用时也应遵循这一规律。虽然这则案例并未引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但是其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论述与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所强调的核心内容并无不同,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其作为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之司法适用的一个范例。......
2023-08-15
按照法治国原则,包括听审请求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之救济应当具有实效性。[164]换言之,它是一种对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而又不允许提起上诉的裁判进行自我纠正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法院经调查发现原裁判并未侵犯听审请求权,或虽侵害听审请求权但未给裁判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当事人的责问申请将被视为无理由而不予受理。......
2023-08-15
譬如,荷兰便将听审请求权视为一项程序法原则。但有疑问的是,能否将该宪法权利同时视为程序法基本原则。此外,听审请求权的程序法原则性质在英美法其他系国家也具有广泛的认可度。......
2023-08-15
一般而言,对于侵犯听审请求权的行为,当事人应尽可能在原审程序中指出。由于听审请求权保障并不要求必须经历完全的审级,因此,一旦二审法院赋予了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一审程序中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程序瑕疵便可得到治愈。所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侵犯听审请求权行为规制的法律后果并不严格,赋予了比较多样化的治愈途径。......
2023-08-15
换言之,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对司法活动同样具有拘束力。然而,将听审请求权进行司法适用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因此,为满足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的基本要求,除立法者在从事立法活动时需对其进行必要考量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对其予以贯彻。......
2023-08-15
也即是说,诉讼程序会因为法院侵犯听审请求权的行为而招致否定性评价。但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侵犯听审请求权行为所规制的法律后果,往往会更加严格一些。在这5件不当行为中,有3件涉及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问题。在家事审判中,无论诉讼当事人是否被国家机关羁押,均应获得听审请求权的保障,即其有权出庭并就裁判的事实问题或法律理由发表自己的看法。......
2023-08-15
进一步阐释,客观程序法原则的性质,使得听审请求权区别于那种纯粹统合性的法律概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明确听审请求权的程序法基本原则之性质,不仅是为了表现出听审请求权保障具有的一般性,而且是为了显示其法律评价规则的意涵,尤其是为了揭示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对司法审判程序的重要性。总之,作为一种程序法原则,听审请求权并非那种纯粹意义上的统合型概念,而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2023-08-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