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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及研究成果

【摘要】:在大陆法系,学者对听审请求权具体内容的认识存在争执。其一,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知悉权还是英美法系的受通知权,都是为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充分了解诉讼进程及相关内容,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其三,二者都十分强调法院对当事人意见负有听取和斟酌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大陆法系被表达为审酌义务,在英美法系则主要表现为裁判理由的说明。以上这些恰恰构成了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大陆法系,学者对听审请求权具体内容的认识存在争执。有人认为,它包含当事人提起诉讼、获得程序事项通知、提出和反驳证据、证据调查时在场见证、不受他人已决判决拘束等具体性权利。[29]也有人认为,它包括三方面内容:(1)资讯请求权,即当事人具有知悉诉讼系属、对方陈述内容以及案卷材料的权利;(2)陈述权,即当事人具有在法院面前陈述其观点的权利,特别是其对事实及法律上的重要事项发表看法的权利;(3)法院的知悉和考量义务,即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证据资料以及法律意见,负有审酌义务。[30]还有人主张在受通知权、陈述权、法官审酌义务的基础上,将突袭性裁判禁止请求权也纳入了听审请求权的概念范畴。[31]

英美法系学者认为,作为自然正义的第二个根本性要求,听审请求权包括:(1)获得适当通知的权利;(2)在庭审前获得证据开示的权利;(3)获取暂时休庭的权利;(4)提供证据资料的权利;(5)反驳对方当事人所提证据的权利,主要包括当事人就于己不利的证据资料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6)了解听审程序记录的权利;(7)知晓裁判理由的权利。[32]也有学者依托具体的司法判例,将听审请求权涵盖的基本内容拓展至十个方面:(1)获取适当通知的权利;(2)获得法院听取其意见的机会;(3)提交证据资料的权利;(4)与对方证人进行对质的权利;(5)对证据进行交叉质证的权利;(6)披露全部不利证据的权利;(7)如果愿意,向法院申请律师帮助的权利;(8)裁判的事实基础必须是当事人在听审过程中提出的证据;(9)裁判者必须在判决文书中公开其裁判理由;(10)获得一个公正裁决者的权利。[33]

由上可知,英美法系学者对听审请求权的认识与大陆法系学者有两点不同:一是范围更宽广,如,将获取公正裁判者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也纳入听审请求权的范畴;二是内容更细致、具体,如,对一些与证据相关的权利进行了更精细的划分。然而,在上述认知差异的背后实则隐藏了一些共通内容。其一,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知悉权还是英美法系的受通知权,都是为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充分了解诉讼进程及相关内容,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其二,大陆法系的陈述权与英美法系的意见表达机会以及一系列与证据相关的权利,虽然在指涉范围上有些细微的区别,但均意在确保当事人对裁判重要事项拥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其三,二者都十分强调法院对当事人意见负有听取和斟酌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大陆法系被表达为审酌义务,在英美法系则主要表现为裁判理由的说明。以上这些恰恰构成了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