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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对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的翻译分歧

【摘要】:我国学者关于听审请求权一词的翻译,主要是源自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目前而言,我国学者对听审请求权的中文译法非常繁乱。本书认为,若要厘定这一译文的分歧,应首先搞清楚听审请求权的具体内涵如何。[28]基于以上理由,本书通篇采用“听审请求权”这一译文。

我国学者关于听审请求权一词的翻译,主要是源自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明文规定:“任何人在法院面前享有请求听审的权利(Vor Gericht hat jedermann Anspruch auf rechtliches Gehör)。”这一宪法规范对所有的诉讼程序都具有拘束力。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而且适用于刑事、行政诉讼程序。基于此,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然也拥有宪法所保障的听审请求权。目前而言,我国学者对听审请求权的中文译法非常繁乱。有人将其译为“听审权”或者“合法听审权”[21]、“审问请求权”[22];也有人将其译为“听审原则”或“听审权”;[23]还有人将其译为“法律上的听审请求权”[24]、“法定听审原则”或者“法定听审权”[25]、“法定听审请求权”[26]等。

本书认为,若要厘定这一译文的分歧,应首先搞清楚听审请求权的具体内涵如何。德国学界一般认为该权利具有三层含义:(1)要求法院充分给予资讯的权利,即,法院应向一方当事人告知他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重要陈述,并给予其阅览卷宗的权利;(2)在法院面前的陈述权,即,当事人在广泛获得资讯的基础上具有在法院面前陈述意见的权利,特别是有权就事实及法律上的重要事项发表意见;(3)要求法院审酌当事人意见的权利,即对于当事人陈述的意见,法院负有知悉和考量的义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在判决中一再地将这种审酌义务表述为听审请求权的“固有核心”。[27]这足以表明,听审权意在强调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权以及法院对其负有相应义务的权利面向。其次,从语义上看,“Anspruch auf rechtliches Gehör”虽应直译为“合法听审权”,其中,“合法”二字是为突显德文中的“rechtlich”一词,但在整个短语中,“rechtlich”一词主要指代法院“gerichtlich”的意思,而整个短语的意思应为“请求法院听审的权利”,因此将其意译为“听审请求权”即可,“合法”“法定”等修饰词皆可省去。[28]基于以上理由,本书通篇采用“听审请求权”这一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