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和美国的经验看,听审请求权均是在经过宪法规范明确规定以后,才成为程序法基本原则的。但是,我国宪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明确规定,因此并不具备通过这种路径确立听审请求权程序法原则地位的条件。如此一来,凭借客观功能与主观功能的协力配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便可以对听审请求权进行充分的保障。......
2023-08-15
我国学者关于听审请求权一词的翻译,主要是源自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明文规定:“任何人在法院面前享有请求听审的权利(Vor Gericht hat jedermann Anspruch auf rechtliches Gehör)。”这一宪法规范对所有的诉讼程序都具有拘束力。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而且适用于刑事、行政诉讼程序。基于此,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然也拥有宪法所保障的听审请求权。目前而言,我国学者对听审请求权的中文译法非常繁乱。有人将其译为“听审权”或者“合法听审权”[21]、“审问请求权”[22];也有人将其译为“听审原则”或“听审权”;[23]还有人将其译为“法律上的听审请求权”[24]、“法定听审原则”或者“法定听审权”[25]、“法定听审请求权”[26]等。
本书认为,若要厘定这一译文的分歧,应首先搞清楚听审请求权的具体内涵如何。德国学界一般认为该权利具有三层含义:(1)要求法院充分给予资讯的权利,即,法院应向一方当事人告知他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重要陈述,并给予其阅览卷宗的权利;(2)在法院面前的陈述权,即,当事人在广泛获得资讯的基础上具有在法院面前陈述意见的权利,特别是有权就事实及法律上的重要事项发表意见;(3)要求法院审酌当事人意见的权利,即对于当事人陈述的意见,法院负有知悉和考量的义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在判决中一再地将这种审酌义务表述为听审请求权的“固有核心”。[27]这足以表明,听审权意在强调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权以及法院对其负有相应义务的权利面向。其次,从语义上看,“Anspruch auf rechtliches Gehör”虽应直译为“合法听审权”,其中,“合法”二字是为突显德文中的“rechtlich”一词,但在整个短语中,“rechtlich”一词主要指代法院“gerichtlich”的意思,而整个短语的意思应为“请求法院听审的权利”,因此将其意译为“听审请求权”即可,“合法”“法定”等修饰词皆可省去。[28]基于以上理由,本书通篇采用“听审请求权”这一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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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和美国的经验看,听审请求权均是在经过宪法规范明确规定以后,才成为程序法基本原则的。但是,我国宪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明确规定,因此并不具备通过这种路径确立听审请求权程序法原则地位的条件。如此一来,凭借客观功能与主观功能的协力配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便可以对听审请求权进行充分的保障。......
2023-08-15
按照法治国原则,包括听审请求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之救济应当具有实效性。[164]换言之,它是一种对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而又不允许提起上诉的裁判进行自我纠正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法院经调查发现原裁判并未侵犯听审请求权,或虽侵害听审请求权但未给裁判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当事人的责问申请将被视为无理由而不予受理。......
2023-08-15
一般而言,对于侵犯听审请求权的行为,当事人应尽可能在原审程序中指出。由于听审请求权保障并不要求必须经历完全的审级,因此,一旦二审法院赋予了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一审程序中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程序瑕疵便可得到治愈。所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侵犯听审请求权行为规制的法律后果并不严格,赋予了比较多样化的治愈途径。......
2023-08-15
换言之,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对司法活动同样具有拘束力。然而,将听审请求权进行司法适用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因此,为满足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的基本要求,除立法者在从事立法活动时需对其进行必要考量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对其予以贯彻。......
2023-08-15
也即是说,诉讼程序会因为法院侵犯听审请求权的行为而招致否定性评价。但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侵犯听审请求权行为所规制的法律后果,往往会更加严格一些。在这5件不当行为中,有3件涉及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问题。在家事审判中,无论诉讼当事人是否被国家机关羁押,均应获得听审请求权的保障,即其有权出庭并就裁判的事实问题或法律理由发表自己的看法。......
2023-08-15
由上可知,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注重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进行保障,以致经常发生送达方式不合法、不审酌当事人意见以及突袭性裁判的司法现象。但是另一方面,诉讼当事人要想对其听审请求权进行救济却又十分困难。可见,在这种情形下,上级法院对程序瑕疵认定标准的把握显然失之过严,将许多本应认定为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行为排除在权利救济的范围之外。......
2023-08-15
从某种意义上讲,听审请求权合宪性解释功能的发挥,其实就是法院直接运用该程序法原则裁判案件的行为。(一)司法适用条件就听审请求权而言,其合宪性解释功能的发挥也需要符合这一条件。有学者指出,听审请求权在发挥合宪性解释功能时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程序法上具有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法律规定;二是,程序法上没有关于旨在贯彻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的法律规定。......
2023-08-15
一般而言,任何一项民事实体权利均具有防御权功能。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听审请求权的防御权功能主要借助其手段性权利予以实现。其防御权功能的发挥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程序参与人通过行使手段性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从事侵犯听审请求权的行为;二是,在听审请求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依据这些手段性权利启动司法救济程序。......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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