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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中国乡镇财政的运行与监管研究

【摘要】:农业税免征后,农村公共产品在融资上出现不足,于是政府出台“一事一议”制度弥补资金不足。“一事一议”制度的本质是让农民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方面享有充分的权利,以逐步达到乡村自治的目的。而现在的“一事一议”制度只赋予农民审议权、否决权,却没有赋予农民相应的监督权。农民在发现村干部违反“一事一议”制度时,只能通过向乡镇政府等上级政府反映,寻求“一事一议”制度外的援助。

农业税免征后,农村公共产品融资上出现不足,于是政府出台“一事一议”制度弥补资金不足。每提供一项村级公共产品,就要进行一次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此公共产品的评议。评议内容包括公共产品的用途、目的,构建公共产品的方式、方法,所需资金等。“一事一议”制度已经成为农村公共产品融资的重要渠道,为弥补乡镇财政资金不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事一议”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是由于组织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议事成本过高。首先,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开会难。一些地区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达到三分之二的到会人员同意。但是由于一些地区村民外出务工的人数较多,并且在“免费乘车者”的心理作用下,参加会议人数往往达不到要求,出现了“事难议”的问题。其次,同一村的内部,由于所处地段不同,村民往往有不同的公共产品需求,出现了“议难决”的问题。再次,由于前些年的农村乱收费问题僵化了村民同村干部的关系,所以村民对村干部存在着一种不信任的心理。在提供村级公共产品问题上,村干部只要稍有处理不慎,村民就可能以“加重农民负担”为名,反映到乡镇政府甚至更高层政府,于是出现了“决难行”问题。

在“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问题的作用下,村干部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存在着两种倾向:第一,“不作为”倾向。有学者提出,这是因为“一事一议”制度的筹集资金职能同农业税费减免的大背景相抵触。为了防止“一事一议”制度加重农民负担,一些地方政府在村级干部考核体系中,添加了“农民负担”考核指标,并把其作为“一票否决”的硬性指标来考核村干部。而农村公共产品方面,则没有相应指标激励村干部,从而造成了村干部对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存在着“不作为”的倾向。第二,“越代应”倾向。在某些村庄,村干部并没有按照要求实行“一事一议”制度,还是以村干部集体讨论的方式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事项。他们认为,如果严格按照“一事一议”制度,公益事业建设将会停滞不前,而且“一事一议”人均15元的集资上限太低,不利于村庄的一些大中型公益事业的开展。

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我们对“一事一议”制度的认识尚有缺陷。一些基层干部在理解上较为片面,认为“一事一议”仅仅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一种筹资方法而已。他们忽略了“一事一议”制度中包含着“自治”涵义。“一事一议”制度的本质是让农民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方面享有充分的权利,以逐步达到乡村自治的目的。这些权利包括审议权、否决权、监督权等。而现在的“一事一议”制度只赋予农民审议权、否决权,却没有赋予农民相应的监督权。农民在发现村干部违反“一事一议”制度时,只能通过向乡镇政府等上级政府反映,寻求“一事一议”制度外的援助。因此,建立健全“一事一议”制度的监督机制可能是解决“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等问题的关键,这样才能发挥“一事一议”制度中“自治”的重要作用。

同时,“一事一议”制度推行时间还不长,大多数村干部与农民对其理解还不够深刻。大部分乡镇政府也没有总结出实施“一事一议”制度的有效方式。这些限制了“一事一议”制度的效力。人们相信,随着农民对 “自治”理念理解的深入和“一事一议”制度实施经验的积累,人们一定能够探索出一条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新路,以补充乡镇财力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