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乡镇政府地方自利动机的约束措施

乡镇政府地方自利动机的约束措施

【摘要】: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讲,乡镇政府的地方自利动机又叫作机会主义动机。乡镇政府距离中央政府较远,所以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较弱,而要减少乡镇的地方自利行为就要加强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同时,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监督法制”的要求,抓紧监督立法,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监督工作,以此来加强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制约乡镇政府的地方自利动机。约束乡镇政府的自利动机也需要从农民身上采取措施。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讲,乡镇政府的地方自利动机又叫作机会主义动机。而要克服机会主义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乡镇政府距离中央政府较远,所以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较弱,而要减少乡镇的地方自利行为就要加强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江泽民曾指出:“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所以,乡镇人大要敢于监督乡镇干部职工的行为,敢于监督乡镇财政的政策导向。当乡镇财政的服务对象发生偏离时,乡镇人大应敢于提出异议,并且要善于监督,采取适当的方法纠正乡镇财政的错误政策。

同时,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监督法制”的要求,抓紧监督立法,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监督工作,以此来加强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制约乡镇政府的地方自利动机。只有把自利动机约束住,才能避免乡镇政府搞形象工程等自利行为,才能避免财政资金的浪费。

约束乡镇政府的自利动机也需要从农民身上采取措施。由于小农经济的思想束缚,我国农民大都缺乏组织性,很难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同政府谈判,导致农民的要求不能有效表达出来。对此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和完善农业协会,提高农民组织性,从而促进农民对乡镇干部职工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据调查,我国已有国家级和省级涉农行业协会近500家,县一级的则超过了1万多家。农业协会在数量上虽然不少,但是在人员配备,工资福利发放,以及协会活动经费等方面,部分的农业协会同当地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往往由当地政府负责配备人员、发放工资福利与协会活动经费,所以部分农业协会从经济、人事上依附于当地政府,这些农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有学者曾提出:一方面,农业协会行为方式是政府部门职能的衍生;另一方面,其功能又极为一有限,除了行业统计、行业调查等工作外,部分行业管理的职能仍然掌握在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手里。所以,与国外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相比,我国农业协会普遍存在着会员代表性差、专业性不强、较强地依附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等问题。相当一部分农业行业协会经济治理机制存在明显的缺失特征,自治、自律、激励、监督、保障等机制不健全,尤其是缺失自治机制。

要改变农业协会依附地方政府的现状,先要明确农业协会的职能。农业协会应强调农民利益,应以服务农民、保护农民为重要职能。据调查,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农业协会就是发挥着这样的职能,对内它们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对话和沟通,甚至对政府施加压力,尽可能影响政府农业政策的制订与实施,达到将行业利益、农民利益融入政府政策之中的目的;对外它们发展和加强与国内外其他组织的沟通与合作,甚至开展反倾销、反垄断的法律诉讼活动,以维护本国、本行业农民的利益。可见,维护农民利益是发达国家农业协会的天职与根本职能。

我国构建农业协会的初衷当然也是维护农民利益,但是由于部分农业协会在人事、经费方面对当地政府的依赖,农业协会的首要服务对象发生了的偏离,地方政府成为农业协会的首要服务对象,农民则退居其次。所以要让农业协会真正代表农民利益,需要从农业协会的人员配备与经费来源两方面入手。赋予农业协会独立的、完整的人事权。经费来源也应从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转变为会费、捐赠、财政拨款等多个来源。只有会费、捐赠在农业协会经费中所占比重超过财政拨款所占比重,农业协会才能从经济上独立于地方政府,才有可能以农民的利益为重。

由经济理论可知,市场与政府都不是完美的。在农村公共产品领域,只有借助乡镇政府、乡镇财政的力量,才能克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促进农村公共产品的优化配置。同样,为了克服乡镇政府失灵、约束乡镇政府自利动机,我们也需要引入类似于市场竞争的竞争机制。完善农业协会的相关制度建设就可以发挥这个作用,让农业协会成为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方面的谈判对手、竞争对手,以约束乡镇政府的地方行为,克服乡镇政府失灵,提高乡镇政府与乡镇财政的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