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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税收收入规模变化研究成果

【摘要】:由于全国范围内乡镇财政的预算外收入的准确数据难以获得,这里主要以税收收入来衡量乡镇财政收入的规模变化在此基础上,通过样本资料来局部地反映乡镇财政收入的情况。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下降态势,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成为拉动财政收入增长的主体。2000年,泰和县的乡镇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84%,襄阳区的乡镇为50%,鄢陵县的乡镇为65%。

由于全国范围内乡镇财政的预算外收入的准确数据难以获得,这里主要以税收收入来衡量乡镇财政收入的规模变化在此基础上,通过样本资料来局部地反映乡镇财政收入的情况。

1991—2002年,乡镇财政税收总量从907.31亿元增加到了5 250亿元,年平均递增17.31%同期,国家税收总额由2 990.17亿元增加到17 636.45亿元,年平均递增17.51%。乡镇财政税收增长与全国税收增长速度大体相当,乡镇级税收占国家税收的比重由30.34%下降到29.78%,仅下降了0.56个百分点。

从分阶段来看,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农村税收增长速度更高一些,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1.75%,这个时期县乡级税收增长也明显高于全国税收的同期增长速度(18.24%);90年代后半期,县乡税收平均增长速度不仅降到13.73%,而且明显低于全国税收的同期增长速度(16.90%)。

农村税收增长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变化相吻合。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农村乡镇企业的高速增长以及农业的持续增长使农村经济发展保持了相对较高的速度,并导致整个农村部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稳定上升;但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乡镇企业发展速度迅速下滑,加上农产品价格回落、农业增长速度不断减缓,农村经济发展持续减速,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相应下降。反映在税收规模上,农村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曾经提高了近5个百分点,但之后又下降了5个百分点。

以湖北省襄阳区、河南省鄢陵县、江西省泰和县三个样本县的乡镇为例。这三个县都位于中国中部地区,都是典型的农业县,经济发展水平在中部地区居中等或中上水平。从人口和资源分布情况、交通条件、产业构成、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来看,这三个县的乡镇在传统农区均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下降态势,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成为拉动财政收入增长的主体。2000年,泰和县的乡镇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84%,襄阳区的乡镇为50%,鄢陵县的乡镇为65%。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偏低,与县乡政府主体税种不足有直接的关系。襄阳区2000年在分项目税收中,增值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增值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1%,农业四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如果包括屠宰税,农业税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更大。其他各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均在3%以下。泰和县地税收入中第一大税种是增值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2%,农业四税占24%,如果包括屠宰税,涉农税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为31%,鄢陵县税收来源更为分散,工商税收较少,增值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8.1%,农业四税占到了财政收入的31.1%。乡级政府税源更为贫瘠,主要依赖农业税收,农业四税和屠宰税占上述乡镇财政收入的比重大约在4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