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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镇财政改革: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摘要】:(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革的主要内容农村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改革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重构一个成熟系统的供给机制。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三农”问题凸现:一方面要求政府必须调整农业政策,加强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和保护,为农业的再生产提供必需的外部条件,以提高农业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农民不仅需要政府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帮助他们适应市场经济条件,摆脱经济上的贫困,而且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安排,给广大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只有这样农民才能以平等的身份与地位参与小康社会建设。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定义和界定

公共产品是相对私人产品而言的,主要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无法完全或者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无法由私人提供,就农村居民的国民性质而言应该享受同城市居民无差别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农村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界定同城市一样。但是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农民是低收入低积累的弱势群体。因此,农村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范围界定要相对宽一些。从目前发展的现实来看,农村公共产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纯公共产品,包括农村基层政府、村组织的行政服务、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抗灾救灾、农村公共卫生防疫、农村扶贫开发;另一类是准公共产品,即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医疗服务、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科技文件等。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改革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重构一个成熟系统的供给机制。

1.明确界定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范围

要明确划分各层级政府和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相应地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特别是改革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证地方政府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的供给能力,政府公共职能必须以实现农民公正与平等为转移,以构建现代公共服务体系为改革取向,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加大在农村地区的财政支出,加速农村地区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性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跨区域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和地方共同提供或几个区域联合提供。

2.建立合理的供给决策程序,加强制度监督和法律保障,拓宽农民需求表达渠道

原有的“自上而下”决策程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着几个人意愿,造成了资源浪费,要改革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建立由内部需求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机制,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要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利益,深入了解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要,实现资源利用的利益最大化。其次要建立农民的公共产品需求的表达机制,农民要积极参与供给决策的制定,使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得以体现,另外还要加强制度监督和法律监督,加大对政府行为监督,杜绝以权谋私,坑农害农等腐败现象。

3.引入市场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随着我国农村的发展,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来供给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对政府财政的“等、靠、要”必将延缓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步伐。吸引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到某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来,将一些公共产品改由民间提供或者转化为私人产品,形成乡村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农民适当缴费,以及民间主体的市场供给多元供给格局,将有助于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失衡问题,一般来说,纯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则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提供。农村准公共产品可以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农民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集资进生产或者先由政府提供,然后按照收益大小向使用者收费,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成本,提高财政资源使用效率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我们通过界定不同层级政府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适当地引入市场机制,不断地拓宽筹资渠道,就能减轻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财政的负担,改变农村公共产品由乡镇财政统包统揽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