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此,相对于传统的行政区域固定和各自为本辖区的居民直接生产所有公共物品的服务的地方政府结构而言,一个最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的组织结构应当是“多中心”的。这些有着各自职能分工、互有重叠的辖区安排,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多中心的治理格局。
上述乡镇政府的财政职责是否必然意味着就得由乡镇财政单独地去完成,而且一定要采取政府独家生产的方式,对此问题,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体制理论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一)多中心体制理论
奥斯特罗姆指出,多中心体制,意味着“把有局限的但独立的规则制定权和规则执行权分配给无数的管辖单位,所有的公共当局具有有限但独立的官方地位,没有任何个人或群体作为最终的和全能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多中心的本质是构建无数个以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扩展公共产品消费的选择集合,维护消费者的主权地位。多中心体制对公共产品供给的重大意义在于,打破单中心体制下权力高度集中的格局,形成多个权力中心承担公共产品供给职能,并且相互展开有效竞争。
具体而言,多中心体制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是构造多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第二是通过对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生产相区分,在公共品的生产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生产效率。从多元化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来看,因为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并不是绝对的和唯一的。对于某些受益范围有限的纯公共产品而言,由非营利组织或社区按照俱乐部产品进行自主提供可能比地方政府更有效率。此外,随着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部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被逐渐改变,排他成本逐渐降低,而且会给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带来附加的私人收益,这两个方面使私人供给公共产品成为可能。因此,相对于传统的行政区域固定和各自为本辖区的居民直接生产所有公共物品的服务的地方政府结构而言,一个最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的组织结构应当是“多中心”的。从发达国家公共产品提供的组织结构来看,既有履行全方位服务职能的综合性政府单位,也有只履行特殊职能的特别区政府单位;有的是覆盖大范围的利益共同体,有的是邻里性质的政府单位;有的小供应单位内置于大的供应单位之中,也有一些属于由私人组织起来的履行公共服务供应职能的供应单位。这些有着各自职能分工、互有重叠的辖区安排,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多中心的治理格局。每一个供应单位只在有限的领域和有限的区域行使自身的权威。这样的供应格局不仅为市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空间,而且有助于同时有效运用大小不同的组织各自的长处。
单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来看,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生产相分离,在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愈来愈明显的发展方向。具体而言,公共产品的生产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内部生产,即一个供给单位组建自身的生产单位。这是传统的地方公共产品生产方一式。例如,乡镇当局组建市警察派出所和公共工作部门等。
(2)协调生产,即生产是由两个或更多的生产单位(由它们各自的供给单位组织)通过协调它们的全部或部分生产活动而完成。例如,两个警察部门可合作调查影响到双方辖区的一系列偷窃案件。
(3)共同生产,即由两个或更多的供给单位共同组织一个单独的生产单位。例如,较小的乡镇当局可以共同出资和管理一个警察和消防派出中心。
(4)政府间的合同生产,即一个供给单位将其服务的生产通过合同的形式交给另外一个供给单位,由后者承担组织服务生产的职责。
(5)私人合同生产,即一个供给单位和一个私人供给商签订合同,由后者负责组织一个供给单位。
(6)特许生产,即一个供给单位确定一些生产的标准和选择一个生产者,但是允许每个市民/消费者去选择是否购买这种服务。例如,一个乡镇可能并不提供垃圾的收集服务,它可赋予一个私人收集者特许权,后者被授予专门向其农村内的居民出售垃圾收集服务。
(7)凭证服务生产,即一个供给单位确定一些生产标准(通过其征税和支出权力)决定供给的水准,但允许私人有相当的自主性去选用不同的生产者,凭证由政府分配给个人。凭证服务生产在住房和社会服务中的应用最为普遍。这种生产方式有效地将服务的公共财政与服务供给者的个人选择结合在一起。
(二)多中心体制对我国乡镇财政职责实现方式的启发
以多中心体制理论提出的公共品多元化供给主体和引进市场竞争机制观点来审视我国的乡镇财政,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乡镇政府一直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独家垄断供给主体,其规模庞大和缺乏竞争、效率低下已人所共知。因此,对于那些已经具备排他性特征的公共产品,一方面进一步放松进入门槛,以使那些有财力的私人投资者有机会进入。这是一个既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供给效率,又顺应市场化潮流的选择。另一方面,还应有序地培育和壮大非营利组织以及加强政府间在公共品提供上的协调。
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来看,非政府组织是我国传统政治资源中所缺少的一种组织资源。所以,现在的难点是,乡镇基层政府对社会组织还缺乏政治认同,担心会走向政府的对立面,而民众没有对社会组织普遍建立起信任。这种“官—民”单极结构,形成“官”直接对“民”的格局,使政府职能过于庞大,机构难以精简。因此,政府必须改变计划经济时期“一统天下”的惯性思维,放手发展非营利组织,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明确非营利组织的合法地位,对尚处于萌芽阶段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先实行备案管理,运作规范后,再逐步纳入统一登记管理,并且在税收、补贴、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促使其发展壮大。
从现阶段来看,在某些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允许私人进入和在公共产品的生产中更加注重采取多种形式破除政府独家生产,大力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已经具备条件。一些发达地区的乡镇在垃圾处理、绿化方面通过竞价承包方式吸引私人部门参与,以及在某些文化、艺术和娱乐活动中采取公共事业民营化等做法,就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宝贵尝试,此外,像凭证服务生产、特许生产以及共同生产等生产方式的采用,市场化潜力巨大。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主体和引入竞争机制,并不意味着政府从此以后就成为“甩手掌柜”、无所作为。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需求是乡镇政府始终不变的职责,公共服务改革只是改变了政府实现职能的方式,其目标是缩减政府规模、提高供给和生产效率,而不是推卸责任,乡镇政府只不过更多的由原来的自己生产而变为监管和共同生产,但乡镇政府仍然对这些服务的提供数量、质量、价格负有最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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