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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变化:税费改革成果分析

【摘要】:在预算外收入方面,将原属预算内收入的农业特产税按照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进行了调整。税费改革前,我国乡镇财政部门每年要从农民手中收取大约1 200亿元,其中包括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及各种乱收费。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税费改革后乡镇的预算外支出比重逐年下降,预算内支出比重逐年上升。但是随着“三提五统”的取消以及其他税种的改革,乡镇财政预算外收入及自筹资金大幅度减少。

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和改善基层干群关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税改前,全国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负担为1 200~1 500亿元,税改后农民的负担得到了减轻。例如,江苏省税改后农民人均负担77.4元,加上以资代劳,人均负担93元,比改革前下降了40%。但是,乡镇的财政收支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收入方面

在预算内收入方面,取消了屠宰税,将原来预算外收入的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税率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正税的7%,而中央为弥补自筹资金的短缺,将转移支付归入预算内收入。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占总收入比重1998年为61.2%,2000年这一比重为60.8%,2001为64.3%,2002年为67.8%。2000年比1998年下降了一个百分点,但是2001和2002年都有所上升,这是因为在税改后中央为巩固成果,实行了转移支付,如2002年,中央财政拿出了245亿元,地方财政拿出了100亿元弥补制度内财政资金空缺。

在非预算外收入方面,包括预算外收入和自筹资金收入。在预算外收入方面,将原属预算内收入的农业特产税按照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进行了调整。即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养殖)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对非农业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从而规范了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在自筹金方面,取消了乡统筹,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折钱粮收入);同时改革了村提留的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20%。

税费改革前,我国乡镇财政部门每年要从农民手中收取大约1 200亿元,其中包括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及各种乱收费。据对20多个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省份数据统计显示:税费改革前,1999年各乡镇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乡统筹6项为774.5亿元。2002年各乡镇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总额为419.5亿元,比1999年减少355亿元。

(二)支出方面

由于支出与收入的一致性,税费改革后,自筹资金大大减少,以前由自筹资金收入构成的支出缺口,现只由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获得,或由村民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民主协商,并且自行筹集资金,自行解决问题,如乡村道路、农田水利建设等。有的则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如农村卫生医疗事业。从中国财政年鉴提供的数据来看,1998年我国乡镇预算内和非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支出结构比例分别为68.6%、31.4%;2000年为69.2%、30.8%;2001年为72.3%、27.7%;2002年为74.6%、25.4%。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税费改革后乡镇的预算外支出比重逐年下降,预算内支出比重逐年上升。

(三)其他方面

税改后,乡镇的管理体制并没有变化,乡镇的职责范围也没有缩小。但是随着“三提五统”的取消以及其他税种的改革,乡镇财政预算外收入及自筹资金大幅度减少。在三大块资金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乡镇财政难以为继,问题“浮出水面”,“三个缺口”已经成为乡镇运转的栓结。乡镇公共物品的提供更是陷入“无米之炊”的境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