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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前乡镇财政发展变迁与监管研究

【摘要】:同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农村财贸管理体制的决定》,对人民公社实行以“财政包干”为中心内容的农村财政管理办法,公社财政体制由此形成。自此,乡镇财政的建设与发展步入正常轨道。1983年农村人民公社解体,重新恢复乡级政府,随之重建乡级财政。从1984年开始,全国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建设。

乡财政的萌芽大约在秦汉时期。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在县下实行乡亭里制。班固《汉书十九百官公卿表》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音夫、游檄。”这里的“音夫”就是专门管收赋税的役使,这便是古代乡财政的萌芽。这种制度经过各朝的承袭和演变,一直沿用至晚清。因此,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虽然出现过乡政权的发端或雏形,但由于各种复杂的历史原因,国家政权并未真正“深入”到乡村社会,乡村社会总体说来是处于国家政权偶尔干预的一种“半自治”状态。乡政权实质上并没有成为一级完备而成熟的政府,因此也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农村基层组织经历了乡政府—人民公社—乡政府的演变过程,农村基层财政也经历了一个由乡财政—公社财政—乡财政的发展过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地试点筹建了乡财政,给乡划分了一定的收支范围,相应地给予一定的财政管理权限。但是,县对乡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收支两条线,乡本身几乎没有什么机动财力。当时,乡政府只设一名财粮助理员,负责农业税征收和乡镇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等管理工作。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创设的乡级财政并不是一级完备的财政,当时的乡政府不过是由上级政府派驻并负担开支的派出机构,俗称“乡(区)公所”。

人民公社是一个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事务为一体的全能治理模式,它既是一个政权实体,又是一个经济组织。1958年,乡政府改组为人民公社,原来的乡财政与农业社的财务合并成为公社财政,因而公社财政既包括公社本身的财务收支,又包含着一部分国家财政收支。同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农村财贸管理体制的决定》,对人民公社实行以“财政包干”为中心内容的农村财政管理办法,公社财政体制由此形成。

1980年6月18日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是全国第一个摘下人民公社牌子的地方,并成立了乡党委、乡政府。随即全国各地开始了“社改乡”运动。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并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此后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乡(镇)财政管理实行办法》,对乡镇财政的组织机构、工作指责、收支范围和管理体制都做了详细规定。自此,乡镇财政的建设与发展步入正常轨道。1983年农村人民公社解体,重新恢复乡级政府,随之重建乡级财政。从1984年开始,全国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建设。

1984—1987年这一阶段为乡镇财政初创时期,其主要形式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这一财政管理体制是划分税种的初步尝试,但由于当时客观条件不具备,特别是税种不健全,中央与地方财政的职责划分不清,划分税种也不可能是真正的税种,实际仍是总额分成的包干制。在人民公社时期,在“政社合一”的农村政权体制下,对人民公社实行以“财政包干”为中心内容的农村财政管理办法,从而形成了公社财政。

1988—1993年,为调动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对由原来的分级包干办法进行了调整和改进。实行了“核定收支基数”“递增上交或定额补贴”“短收超支自理”等几种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称为“地方包干”。

“分灶吃饭”打破了公社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地方经济的繁荣。但其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由于地方过度追逐自身利益,使中央财力拮据,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缺乏必要的财力基础;另外,包干体制在照顾地方积极性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片面强化了地方利益机制,地方为追求经济发展环境的局部优化,过多减免税收,封锁市场,保护地方企业发展,阻碍了国家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