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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法学:行政协议争议的审理优势

【摘要】:但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司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笔者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并对可能的诉讼结果作一考察。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从管辖法院来看,民事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四川省大英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或许会因为行政案件败诉而被追究依法行政考核责任。

以上分析表明,本案中法院将案涉协议识别为行政协议是具有较为充分的理据的,但是法院的逻辑和论证仍有不尽周延之处,与学理标准也存有一定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甚至做出了与本案截然相反的判断。例如,在“岐山县岐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宝鸡市国土资源局等案”中,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三被告作为宝鸡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符合行政协议的主体标准;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三被告的监督权利,亦与三被告行政职能相关,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因素。但由于协议及补充协议并非依据法律规范订立,三被告的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授权;合同并未对单方变更和解除权、行政制裁权等行政优益权进行约定,虽然涉及土地转让、规划许可等审批事项,但并非就审批本身进行约定,不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29]类似的案例还有“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南充市国土资源局案”[30]“杨菊芳诉剑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案”[31]等。

这表明,对于本案中的《资产转让协议书》这类合意性较为突出的协议,实务中对其性质的识别难度较大。但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司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笔者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并对可能的诉讼结果作一考察。

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从管辖法院来看,民事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四川省大英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适格被告来看,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32]本案中永佳公司对回马镇政府和大英县政府之间的代理关系知情,因此即便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大英县政府也受到协议约束,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从举证责任来看,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而《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则规定由被告承担证明行政协议合法性的主要举证责任,[33]从举证责任来看对于永佳公司更为有利。从司法审查来看,民事诉讼仅审查协议的缔结和履行情况,行政诉讼则会同时审查协议的合约性和合法性,但在本案中,由于先行行政行为合法,加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范,[34]因此两者的审查结果应该是相同的。本案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或许会因为行政案件败诉而被追究依法行政考核责任。[35]

综上所述,若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司法审查的结果并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但对大英县政府而言,一方面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能够减轻举证责任,规避依法行政考核压力;对永佳公司而言,则不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案涉协议被认定为行政协议并不会如一些民法学者所说的那样,使相对人难以获得救济,[36]相反,对永佳公司而言是更具优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