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学界已有诸多论述。学界对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的学说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主体说。行政协议缔约的一方必须是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组织。行政协议的目的是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而非满足和实现行政机关自身的特定利益。......
2023-08-14
以上分析表明,本案中法院将案涉协议识别为行政协议是具有较为充分的理据的,但是法院的逻辑和论证仍有不尽周延之处,与学理标准也存有一定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甚至做出了与本案截然相反的判断。例如,在“岐山县岐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宝鸡市国土资源局等案”中,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三被告作为宝鸡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符合行政协议的主体标准;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三被告的监督权利,亦与三被告行政职能相关,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因素。但由于协议及补充协议并非依据法律规范订立,三被告的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授权;合同并未对单方变更和解除权、行政制裁权等行政优益权进行约定,虽然涉及土地转让、规划许可等审批事项,但并非就审批本身进行约定,不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29]类似的案例还有“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南充市国土资源局案”[30]“杨菊芳诉剑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案”[31]等。
这表明,对于本案中的《资产转让协议书》这类合意性较为突出的协议,实务中对其性质的识别难度较大。但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司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笔者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并对可能的诉讼结果作一考察。
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从管辖法院来看,民事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四川省大英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适格被告来看,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32]本案中永佳公司对回马镇政府和大英县政府之间的代理关系知情,因此即便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大英县政府也受到协议约束,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从举证责任来看,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而《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则规定由被告承担证明行政协议合法性的主要举证责任,[33]从举证责任来看对于永佳公司更为有利。从司法审查来看,民事诉讼仅审查协议的缔结和履行情况,行政诉讼则会同时审查协议的合约性和合法性,但在本案中,由于先行行政行为合法,加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范,[34]因此两者的审查结果应该是相同的。本案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或许会因为行政案件败诉而被追究依法行政考核责任。[35]
综上所述,若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司法审查的结果并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但对大英县政府而言,一方面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能够减轻举证责任,规避依法行政考核压力;对永佳公司而言,则不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案涉协议被认定为行政协议并不会如一些民法学者所说的那样,使相对人难以获得救济,[36]相反,对永佳公司而言是更具优势的。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对于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学界已有诸多论述。学界对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的学说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主体说。行政协议缔约的一方必须是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组织。行政协议的目的是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而非满足和实现行政机关自身的特定利益。......
2023-08-14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本身即属于行政主体,其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自然符合主体要素的要求,此无须多言。但受委托组织本身并不一定为行政主体,其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由委托机关参与诉讼,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9]司法实践表明,在缔约主体与行政主体分离,但具有行政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依然符合识别行政协议的主体要素。......
2023-08-14
内容要素是识别行政协议的本质要素。“永佳纸业公司案”中提出了三个判断依据:第一,是否具有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职责的履行,这其实就是判决书中五个要素中的“职责要素”,但后来被内容要素所吸收,并成为判断内容要素的核心;第二,是否具有行政优益权;第三,以目的要素作为判断内容要素的辅助要素。......
2023-08-14
法院在本案中建构的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也存在有待商榷之处。据此,笔者认为,“职责要素”不应当作为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本质要素,而只能作为内容要素的辅助性要素,不能将所有行政主体履行职责制定的协议都视为行政协议。其三,由于案涉协议未涉及民事主体依法无权自由处分的公法性权利义务,行政优益权的涵摄并不明显,因此法官着墨不多。......
2023-08-14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了部分行政协议的类型,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首次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其他行政协议”作为兜底条款,也扩大了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3-08-14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协议的性质,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这决定了本案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英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肯定了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但并未对《资产转让协议书》是否属于有名行政协议做出进一步论述。这一论述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断,实际上确定了案涉协议属于无名行政协议的范畴,即《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行政协议”。......
2023-08-14
1963年,英国对该法案进行修改,将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再次上调至10岁。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家庭教育的不同会导致未成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有所区别,恶意补足责任年龄规则会造成不同家庭、不同出身的未成年人有不同的判决,而遭到质疑。......
2023-08-14
“一并审理关联民事争议”制度最早规定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此后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一并审理程序中,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分别立案、分别裁判,但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对两类案件进行审理。因此,一并审理关联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民交叉案件的一种可选择的而非必须的诉讼模式。......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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