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贸大法学第5卷2020:案涉协议的名气问题

贸大法学第5卷2020:案涉协议的名气问题

【摘要】: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协议的性质,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这决定了本案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英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肯定了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但并未对《资产转让协议书》是否属于有名行政协议做出进一步论述。这一论述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断,实际上确定了案涉协议属于无名行政协议的范畴,即《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行政协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协议的性质,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这决定了本案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审判过程中,一般会首先对案涉协议是否属于有名行政协议进行判断,如果属于有名行政协议,法院一般不会进行详细的说理,而默认推定其属于行政协议;如果属于无名行政协议,才会进一步对其性质进行专门论述。[12]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尽管没有遵循这一规律,但是从判决书内容来看,这一步骤已经隐含在法官推理过程中了。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中认为,根据《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纠纷范畴,是行政征收补偿协议纠纷。[13]相当于将案涉的《资产转让协议书》识别为《适用解释》中明确列举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但是,一审法院的这一判断理据并不充分,一方面,大英县政府为实现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目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永佳公司关停,但行政征收必须先行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征收决定,《会议纪要》是否符合行政征收决定的形式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案涉的《资产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资产的转让,并未涉及行政征收的内容,因此难以判定其是否属于有名行政协议。大英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肯定了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但并未对《资产转让协议书》是否属于有名行政协议做出进一步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书中认为,从内容来看,《资产转让协议书》不属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此从形式上无法判断是行政还是民事性质。这一论述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断,实际上确定了案涉协议属于无名行政协议的范畴,即《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行政协议”。但如何通过协议内容判断系争协议是否属于无名协议,以及“内容”标准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法院没有具体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