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了部分行政协议的类型,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首次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其他行政协议”作为兜底条款,也扩大了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3-08-14
对于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学界已有诸多论述。学界对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的学说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主体说。行政协议缔约的一方必须是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组织。[7]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行政主体扮演着多重角色,政府部门在超市购买办公用品时也可以是一个普通的民商法主体,同自然人、公司法人没有什么两样。[8]第二,目的说。行政协议的目的是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而非满足和实现行政机关自身的特定利益。第三,法律关系说,也称契约标的说。这一观点主张行政协议是以行政法上法律关系为合同标的,旨在发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决定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在解决纠纷上的不同理路,是判断行政合同的根本性标准,并进一步提出了对该标准的具体解释建构。[9]第四,综合说。晚近以来,随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司法实践的增多,学界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传统观点的新的判断标准。例如,有学者认为,审判实务中,一般从主体法定性、主体地位不平等、以行政职责为前提、行政主体具有优越权、以行政目标为目的、适用行政法规范、存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七个方面对行政协议加以甄别。[10]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公权力的作用”可以视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区分的核心标准,它是两者之间的最小公倍数,即最大的差异性;契约合意则是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相互区分开来的最大公约数,即最大的共同性,而平等或优益权并不是行政协议的核心问题。[11]还有学者考察法国和德国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认为“主体+目标”模式与“主体+权利义务”模式二者择一,构成了行政协议的有效识别模式。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了部分行政协议的类型,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首次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其他行政协议”作为兜底条款,也扩大了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3-08-14
法院在本案中建构的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也存在有待商榷之处。据此,笔者认为,“职责要素”不应当作为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本质要素,而只能作为内容要素的辅助性要素,不能将所有行政主体履行职责制定的协议都视为行政协议。其三,由于案涉协议未涉及民事主体依法无权自由处分的公法性权利义务,行政优益权的涵摄并不明显,因此法官着墨不多。......
2023-08-14
但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司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笔者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并对可能的诉讼结果作一考察。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从管辖法院来看,民事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四川省大英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或许会因为行政案件败诉而被追究依法行政考核责任。......
2023-08-14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本身即属于行政主体,其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自然符合主体要素的要求,此无须多言。但受委托组织本身并不一定为行政主体,其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由委托机关参与诉讼,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9]司法实践表明,在缔约主体与行政主体分离,但具有行政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依然符合识别行政协议的主体要素。......
2023-08-14
内容要素是识别行政协议的本质要素。“永佳纸业公司案”中提出了三个判断依据:第一,是否具有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职责的履行,这其实就是判决书中五个要素中的“职责要素”,但后来被内容要素所吸收,并成为判断内容要素的核心;第二,是否具有行政优益权;第三,以目的要素作为判断内容要素的辅助要素。......
2023-08-14
“永佳纸业公司案”所提出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为构建行政协议的模式化识别路径提供了借鉴思路:行政协议的诉讼识别可以遵循先形式审查,后实质审查的识别路径。首先,审查涉诉协议的一方是否为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023-08-14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协议的性质,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这决定了本案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英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肯定了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但并未对《资产转让协议书》是否属于有名行政协议做出进一步论述。这一论述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断,实际上确定了案涉协议属于无名行政协议的范畴,即《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行政协议”。......
2023-08-14
在贝卡里亚看来,这个标准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所关心的不仅是控制犯罪,而且还关心制止犯罪的比例性和对称性。但是,贝卡里亚关于罪罚对称的理论中有一个矛盾,他一方面主张一个严格对称、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另一方面又提出要采取一种个案化的原则,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刑罚实践的要求来看,它无疑是与罪行对称原则相矛盾的。......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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