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2020年贸大法学第五卷:权重关系的四个要素

2020年贸大法学第五卷:权重关系的四个要素

【摘要】:综上可见,“永佳纸业公司案”所总结的识别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亦是当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用于判断行政协议的标准。学界亦曾围绕四个要素的权重而产生过“主体说”“目的说”“行政法律关系说”“特权说”等争论。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只有某一协议同时符合主体、内容、目的、意思这四个要素时,才能认定其为行政协议,即四个要素对于证成行政协议是缺一不可的关系。

综上可见,“永佳纸业公司案”所总结的识别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亦是当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用于判断行政协议的标准。学界亦曾围绕四个要素的权重而产生过“主体说”“目的说”“行政法律关系说”“特权说”等争论。[48]但是,在公法、私法相互交融的背景下,应当清楚地意识到,民事合同可能带有公权因子,而行政活动也带有软性、合意的色彩,仅以协议符合某个因素特征来认定其为行政协议,往往难以周全。[49]因此,以单一要素作为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已经不合时宜,在判断某一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四个要素,每一个要素都是证成行政协议的必要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当前唯一一个有关行政协议的指导案例——“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中,法官通过“主体要素+内容要素+目的要素”的模式完成了行政协议的证成(意思要素由于不存在任何争议,所以未单独论证)。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只有某一协议同时符合主体、内容、目的、意思这四个要素时,才能认定其为行政协议,即四个要素对于证成行政协议是缺一不可的关系。

四个要素虽然对于识别行政协议缺一不可,但在具体权重上却有所差别。首先,“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一内容要素毫无疑问应当为识别行政协议的核心要素,正是因为行政协议中存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所以涉及对行政职权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进而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来以公法规则加以审理。否则,便会存在“公法遁入私法”以规避公法规制的可能。[50]将内容要素作为核心要素既与行政协议解释中的定义相契合,也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做法。其次,主体要素作为最容易识别的要素,应当作为识别行政协议的前置性条件,不符合主体要素的协议即可直接认定为民事合同。再次,目的要素作为辅助要素对内容要素发挥补强作用,起到强化说理的效果。[51]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内容要素的要求,具有行政职权的行使或行政职责的履行,则可判定其同时具有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公共服务的目的,但内容要素有时模糊不清,需要结合目的要素加以判断。最后,意思要素作为行政协议的必要因素,主要用于区分行政协议与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