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本身即属于行政主体,其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自然符合主体要素的要求,此无须多言。但受委托组织本身并不一定为行政主体,其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由委托机关参与诉讼,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9]司法实践表明,在缔约主体与行政主体分离,但具有行政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依然符合识别行政协议的主体要素。......
2023-08-14
内容要素是识别行政协议的本质要素。但是由于现代行政在目的、内容、手段等方面均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21]“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较为宽泛,难以直接为行政协议的识别提供明确标准。因此,法官在识别行政协议时往往需要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具体化。“永佳纸业公司案”中提出了三个判断依据:第一,是否具有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职责的履行,这其实就是判决书中五个要素中的“职责要素”,但后来被内容要素所吸收,并成为判断内容要素的核心;第二,是否具有行政优益权;第三,以目的要素作为判断内容要素的辅助要素。其中,以行政职权或行政优益权作为判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直接依据,存在较多争议。
1.行政职权
有学者通过对比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与民事庭所裁判的涉及行政协议识别的相关案例,发现双方对于识别行政协议的此种分析框架是有共识的,但在内容要素(主要是行政职权)的权重与内涵上存在较大分歧。[22]“永佳纸业公司案”所认为的“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为本质要素,只要符合该要素,所涉协议即为行政协议”同样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一致观点。然而,当涉案协议内容不包含行政职权因素或者行政职权因素处于从属地位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都会将其认定为民事合同,即使当行政职权因素属于主导地位时,仍会根据其属于“刚性行政职权”抑或“拟制行政职权”,判断是否构成行政协议。[23]换言之,民事庭法官认为只有当协议中体现的行政职权构成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处理诉讼争议的实质阻碍时,方认可该协议符合认定行政协议的内容要素。这种理解的差异根源于公法与私法的价值对立,由于公私法元素共存于协议中,其差异的价值必将导致适用规则的冲突。[24]从公法视角来看,为了保障协议的履行、公共服务目的之实现,需要将行政主体为履行职权而订立的协议都纳入行政协议的范畴,从而以公法规则加以保障。而从私法视角来看,过度扩张的行政协议范围必将导致行政主体滥用行政优益权,从而影响交易安全、侵害相对人权益,所以必须限缩行政协议的范围。[25]因此,如何在平衡公私法价值冲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行政职权在识别行政协议过程中的权重,仍有待进一步思考。
2.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职权的行使而享有的职权上的优益条件或者资格,例如单方变更权、解除权以及制裁权等。[26]按照当前通说,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协议中约定行政优益权,订立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均享有行政优益权。[27]“永佳纸业公司案”的观点在学界也有映照,有观点即认为行政优益权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标志,[28]甚至是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关键标准。[29]但更多的观点认为,行政优益权可以作为辅助要素对协议的性质判断起到参考作用,但将其作为普适性的标准存在不妥。[30]这一方面是因为,从逻辑上而言,行政优益权是认定行政协议后所衍生出的,“不能倒果为因地以优益权判定是否存在行政协议。”[31]另一方面,行政优益权本身有时也难以判断,行政主体参与的附解除条件的民事合同中同样也可以约定行政主体享有解除权。因此,不能单纯从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单方变更权、解除权等内容来识别行政协议。[32]此外,有学者通过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行政优益权并未对行政协议的识别起到决定性作用,并不能因协议中存在行政优益色彩,就断定其为行政协议。[33]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本身即属于行政主体,其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自然符合主体要素的要求,此无须多言。但受委托组织本身并不一定为行政主体,其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由委托机关参与诉讼,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9]司法实践表明,在缔约主体与行政主体分离,但具有行政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依然符合识别行政协议的主体要素。......
2023-08-14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了部分行政协议的类型,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首次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其他行政协议”作为兜底条款,也扩大了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3-08-14
法院在本案中建构的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也存在有待商榷之处。据此,笔者认为,“职责要素”不应当作为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本质要素,而只能作为内容要素的辅助性要素,不能将所有行政主体履行职责制定的协议都视为行政协议。其三,由于案涉协议未涉及民事主体依法无权自由处分的公法性权利义务,行政优益权的涵摄并不明显,因此法官着墨不多。......
2023-08-14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协议的性质,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这决定了本案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英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肯定了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但并未对《资产转让协议书》是否属于有名行政协议做出进一步论述。这一论述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断,实际上确定了案涉协议属于无名行政协议的范畴,即《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行政协议”。......
2023-08-14
但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司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笔者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并对可能的诉讼结果作一考察。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从管辖法院来看,民事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四川省大英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或许会因为行政案件败诉而被追究依法行政考核责任。......
2023-08-14
对于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学界已有诸多论述。学界对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的学说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主体说。行政协议缔约的一方必须是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组织。行政协议的目的是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而非满足和实现行政机关自身的特定利益。......
2023-08-14
同时,要建立第三种类型的具体认定标准,可比照劳动关系认定主体资格、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四要件分别对其从属性的程度做出限定,与现有的用工关系做出区分,对网约工的用工权益实行弹性化保护。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3-08-14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第1款规定:“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致使买方有权拒收时,在卖方做出补救或在买方接受货物前,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值得注意的是,UCC风险例外由出卖人承担的前提条件,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并不相同。因此UCC中的“返还关系说”尽管有道理,但对于我国《民法典》第610条的解释而言,可能依然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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