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要建立第三种类型的具体认定标准,可比照劳动关系认定主体资格、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四要件分别对其从属性的程度做出限定,与现有的用工关系做出区分,对网约工的用工权益实行弹性化保护。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3-08-14
1.利益保护为主,兼顾效率与公平
对外卖平台下网约工用工关系确认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保障网约工的权益,在我国获得劳动权益保护的唯一路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卖网约工在交通事故频发、事故发生后难以获得保险救济、用工时间过长、最低生活无保障的种种困境中,似乎要求确认其与平台的劳动关系已成为最后的“救命稻草”,网约工要求确认与外卖平台的劳动关系在根本上是想要获得劳动者所能享受到的各项权益。的确,我国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同时也意味着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其增加了更重的负担。网约工不同于传统的劳动者,同样,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也突破了传统公司的封闭性特征,具有极强程度的开放性,任何达到其基本要求的自然人均可以通过平台注册加入其中,没有人数上的限制,这意味着如果要求平台公司与每一个网约工建立劳动关系,承担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等义务,将会使平台公司背负巨大的负担,付出巨大的成本,从而严重减缓发展速度。[14]因此,网约工权益的保护是必要的,但仍应在一定限度内,不能盲目地将劳动关系进行泛化,从而过多地加重平台企业的负担。共享经济作为当今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而言不可或缺,因此,对处在蓬勃发展阶段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不能一味地增加其负担,应在保护网约工权益的同时,兼顾平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双方合意为主,兼顾穿透性审查
外卖平台与网约工的用工关系归根结底是通过一定的合同关系表现出来的,因此在判定合同关系的性质时必须要探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在判定用工关系时,不能仅审查合同的类型,更应从探究双方的合意内容出发,切不可不顾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僵化地将其归入劳动关系或非劳动关系。在对上海外卖骑手的调查中,有10.9%的骑手表示其只是偶尔做做,自己还有其他的职业,做骑手只是为了增加收入,他们表示不愿意与外卖平台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放弃自己本身的固定职业。[15]共享经济平台所表现出的最大特点为开放包容与自由,是否加入骑手行列,以什么样的目的加入,与平台建立何种用工关系都应遵循网约工自己的意愿,在认定用工关系时首先应尊重双方的合意。
在难以探究双方真实合意的情况下,还应进行穿透性审查。我国很大比例的网约工文化程度不高,认为一旦为平台提供劳动,就是与平台建立了劳动关系,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很容易被平台恶意利用,平台通过不与网约工签订协议或在协议中明确将劳动关系排除的手段,逃避其用工责任。此时,应对两者间的用工关系进行穿透性审查,透过双方签订的合同类型来实质审查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国际劳动组织在2006年发布的《雇佣关系建议书》中也明确了“事实第一的原则”,鼓励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的案件时从事实出发,[16]因此,不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应根据网约工与平台间的实际用工关系及管理方式和程度进行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严防平台利用网约工法律意识薄弱,侵害其权益的现象发生。
3.用工关系确认为前提,兼顾用工权益的另行保护
在有关劳动纠纷的案件中,法官判案的逻辑都是从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起点展开的,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前提,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可以支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诉求,在对网约工这一新型用工关系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而网约工权益保障诉求相对迫切的情况下,应改变劳动保护“一刀切”的判定标准,使用工权益的保护与劳动关系的确认相对脱钩,[17]即使在未认定网约工与外卖平台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也应另行对网约工给予一定的权益保护措施,如要求平台为网约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另行购买商业保险,抑或是转变工伤认定必须具有劳动关系的错误认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网约工纳入工伤认定新的例外情形,[18]在解决外卖平台网约工最为迫切诉求的同时,为用工关系的确认这一复杂问题提供充足的研究和发展时间。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同时,要建立第三种类型的具体认定标准,可比照劳动关系认定主体资格、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四要件分别对其从属性的程度做出限定,与现有的用工关系做出区分,对网约工的用工权益实行弹性化保护。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3-08-14
“永佳纸业公司案”所提出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为构建行政协议的模式化识别路径提供了借鉴思路:行政协议的诉讼识别可以遵循先形式审查,后实质审查的识别路径。首先,审查涉诉协议的一方是否为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023-08-14
在贝卡里亚看来,这个标准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所关心的不仅是控制犯罪,而且还关心制止犯罪的比例性和对称性。但是,贝卡里亚关于罪罚对称的理论中有一个矛盾,他一方面主张一个严格对称、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另一方面又提出要采取一种个案化的原则,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刑罚实践的要求来看,它无疑是与罪行对称原则相矛盾的。......
2023-08-14
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回到外卖送餐系统中的人工智能技术本身。[7]第二,认为人工智能算法的内部决策过程难以被外部观察者察觉,构成了“算法黑箱”,因此具有不透明、不接受审查和无须解释的特点。换言之,就是作为开放和使用主体的外卖平台对智能算法进行公开,对其运行逻辑进行解释,并正面接受、采纳骑手的反馈,修正系统的不足。......
2023-08-14
但他并没有正面论证人类生命本身的道德价值,最主要的出发点反而在于一种惩罚技术的考量。因此,贝卡里亚主张废除死刑的背后,实际上是由一套精打细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和丝丝入扣的惩罚权力技术所支配的。刑罚作为一种“惩罚技术”,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作用于人的生理恐惧,而不是去激发人的道德精神和审美情趣。所以,尽管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中到处可见“人道”精神的彰显,但事实上,他一以贯之的只有一套精致的惩罚技术。......
2023-08-14
但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司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笔者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并对可能的诉讼结果作一考察。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从管辖法院来看,民事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四川省大英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或许会因为行政案件败诉而被追究依法行政考核责任。......
2023-08-14
外卖平台除了基于与外卖骑手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承担替代责任外,还可能因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自己责任。从外卖平台运营的商业模式观察,外卖平台可能基于两种请求权基础承担归属于自身的侵权责任,分别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2023-08-14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为了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要求外卖平台与第三方公司承担连带的替代责任,但其论证欠缺坚实的法律基础。当外卖骑手引起交通事故侵权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卖平台应当为外卖骑手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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