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除了基于与外卖骑手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承担替代责任外,还可能因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自己责任。从外卖平台运营的商业模式观察,外卖平台可能基于两种请求权基础承担归属于自身的侵权责任,分别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2023-08-14
直营模式中,当外卖骑手在配送外卖的途中引起交通事故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13]外卖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这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没有争议。
加盟模式中,当外卖骑手在配送外卖的途中引起交通事故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如果外卖骑手和第三方公司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方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如果外卖骑手和第三方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外卖骑手仅仅为第三方公司提供劳务,虽然《民法典》并未规定企业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雇主责任,[14]该条的“雇主”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自然人,因此,第三方公司亦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如果外卖骑手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其应与第三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签订劳务协议,二者没有法律关系。当外卖骑手在工作途中引起交通事故侵权,“应当承认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由第三方劳务公司承担责任,不应当强行拉入平台责任”。[15]第三方公司在与外卖平台合作的过程中,并未向外卖平台支付信息使用费,相反还可能获得平台补贴,同时分享外卖骑手的部分收益,因此,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考虑,第三方公司承担全部替代责任并无不当。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为了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要求外卖平台与第三方公司承担连带的替代责任,但其论证欠缺坚实的法律基础。法院要求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理由在于:外卖骑手身穿印有外卖平台标志的服装,具备为外卖平台服务的外观表征,使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外卖骑手是外卖平台的雇员;外卖平台对第三方公司享有监督管理的权利,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外卖平台亦应当对第三方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16]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院要求外卖平台与第三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在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17]法院认为,外卖骑手身着有外卖平台标志的服装,携带有外卖平台标志的配送盒,客观表现形式是在为外卖平台履行职务,因此外卖骑手被认定与外卖平台存在雇佣关系。法院的这种解释较为牵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主要是在解释“雇佣活动”的内涵和外延。解释“雇佣活动”的前置步骤,必然要求雇佣关系已经明确。在外卖骑手和第三方公司已经形成雇佣关系的情形下,外卖骑手是第三方公司的雇员,第三方公司是外卖骑手的雇主,雇佣关系已经非常明确,不需要再行推定。外卖骑手与第三方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相对性需要被尊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不应当作为雇佣关系认定的请求权基础。另,虽然外卖平台通过合同对第三方公司有一定监督管理的权利,但是在第三方公司法人人格未被否认的情形下,第三方公司仍然是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不能将其责任转嫁其他民事主体。因此,在有第三方公司加盟的情形下,外卖平台与第三方公司为外卖骑手引起的交通事故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欠缺法律上的理由。
众包模式中,如果外卖平台引入了第三方劳务公司,并要求骑手在注册成为众包骑手前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署劳务协议,那么,外卖骑手将与第三方劳务公司建立劳务法律关系,与平台表面上只存在信息服务合同。当外卖骑手引起交通事故侵权时,外卖平台无须为外卖骑手承担替代责任。如果外卖平台并未引入第三方劳务公司,外卖骑手在外卖配送过程中,直接接受外卖平台的管理、指示,从外卖平台领取报酬,如前所述,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法律关系。当外卖骑手引起交通事故侵权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卖平台应当为外卖骑手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外卖平台除了基于与外卖骑手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承担替代责任外,还可能因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自己责任。从外卖平台运营的商业模式观察,外卖平台可能基于两种请求权基础承担归属于自身的侵权责任,分别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2023-08-14
“微信屏蔽飞书”事件发酵后,有学者专门撰文探讨了屏蔽行为的概念和特殊性,指出,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系互联网平台拒绝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开放本平台空间,限制其他经营者在本平台内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的行为。......
2023-08-14
纵使平台企业通过创新竞争的胜利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在法律上、情理上都无可指摘,也绝不意味着《反垄断法》可以就此放松对直配型平台竞争行为的监管。在“微信屏蔽飞书”的事件中,腾讯虽未实施“过高定价”“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搭售”“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屏蔽行为与《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拒绝交易”行为颇为类似。......
2023-08-14
根据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第三方公司几乎成为外卖平台控制的傀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不存在劳动、劳务法律关系,不需要为外卖骑手引起交通事故侵权的案件承担替代责任。最后,外卖骑手获取的酬劳由外卖平台而非发布配送需求的商家发放,且外卖骑手的酬劳数额是外卖平台根据外卖骑手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综合考核后确定。......
2023-08-14
在贝卡里亚看来,这个标准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所关心的不仅是控制犯罪,而且还关心制止犯罪的比例性和对称性。但是,贝卡里亚关于罪罚对称的理论中有一个矛盾,他一方面主张一个严格对称、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另一方面又提出要采取一种个案化的原则,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刑罚实践的要求来看,它无疑是与罪行对称原则相矛盾的。......
2023-08-14
依据该条的规定,侵犯个人信息需要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事责任认定。综上所述,尽管《民法典》第179条详尽地规定了各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但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来说,因为其性质上的特殊性,只能适用其中的部分责任形式,包括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23-08-14
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回到外卖送餐系统中的人工智能技术本身。[7]第二,认为人工智能算法的内部决策过程难以被外部观察者察觉,构成了“算法黑箱”,因此具有不透明、不接受审查和无须解释的特点。换言之,就是作为开放和使用主体的外卖平台对智能算法进行公开,对其运行逻辑进行解释,并正面接受、采纳骑手的反馈,修正系统的不足。......
2023-08-14
2020年9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贸大法学》编辑部组织了“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之“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外卖平台支配下的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和规则探究”主题研讨活动。她认为外卖平台利用算法体系压迫骑手的案例背后,蕴含着此种算法体系下的违法行为,构成对市场竞争秩序与其他采取合法经营行为外卖平台的利益侵害。......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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