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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配送模式及法律地位

【摘要】:根据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第三方公司几乎成为外卖平台控制的傀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不存在劳动、劳务法律关系,不需要为外卖骑手引起交通事故侵权的案件承担替代责任。最后,外卖骑手获取的酬劳由外卖平台而非发布配送需求的商家发放,且外卖骑手的酬劳数额是外卖平台根据外卖骑手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综合考核后确定。

目前,外卖平台的配送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直营模式、加盟模式和众包模式。

直营模式中,外卖平台会直接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以美团专送骑手为例,专送骑手与美团外卖平台签署劳动合同,成为美团内部员工,接受平台管理,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并根据工作绩效领取奖金,有相对固定的送餐范围。[2]在这种配送模式中,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外卖平台是外卖骑手的用人单位。这种配送模式将使外卖平台负担高额的运营成本,故,实践中其所占比例较低。

加盟模式中,外卖平台会与第三方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将特定区域内的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自行招募外卖骑手,从事外卖配送业务。在此种模式中,外卖平台将其界定为商家和第三方公司中间的居间平台,其仅仅为第三方公司提供商家发布的订餐信息,完成商家和第三方公司之间的需求匹配。[3]但是,根据外卖平台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例如饿了么外卖平台与西盒公司签订的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4]外卖平台的地位与传统民法居间人的地位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二者对交易的介入程度不同。传统民法中的居间人介入交易,只是为交易双方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传递信息,发挥着信息媒介作用,但外卖平台介入交易,除了发挥传统居间人的功能,还会提供很多附加服务,例如,个性化的定制服务、以前用户的历史评价等等。其次,二者对交易的主导性不同。[5]传统民法中的居间人无法主导交易双方的交易进程,交易的全部内容均由交易双方自己协商确定,交易双方的意志不受居间人的控制。但是,在商家和第三方公司之间的交易中,外卖平台对第三方公司具有较强控制。例如,第三方公司只能在特定区域内接受商家的订单,且订单数量完全受外卖平台调整;第三方公司提供的配送服务需要接受外卖平台的监督,符合外卖平台制定的送餐标准,如果不符合,则需要接受外卖平台的处罚;配送费会先进入外卖平台的账户,外卖平台周期性为第三方公司结算配送费并将配送费支付给第三方公司。最后,二者在撮合交易过程中的义务不同。相较于传统民法中居间人的信息报告义务,外卖平台对交易双方还负有管理义务。这种义务或是来自行业惯例,或是来自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就规定了平台对经营者的审核义务。[6]

在外卖平台和第三方公司就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磋商的过程中,双方的“谈判能力”,即谈判各方关于对方愿意妥协的信念是什么,以及关于对方对自己愿意妥协的信念是什么,[7]存在较大差距。博弈论模型通过三个关键因素来衡量谈判各方谈判能力的大小。首先是信息,外卖平台搭建了资源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通道,双方的信息都要在平台汇集,相对于任何一方掌握的信息,外卖平台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信息优势。其次是时间压力,耐心是增强谈判能力的重要资源。[8]第三方公司仅仅是提供没有太大技术含量的配送服务,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随时都面临着其他竞争者捷足先登的压力,在谈判过程中不可能较长时间与外卖平台讨价还价,因此,第三方公司承受着更大的时间压力。最后是可信性承诺或威胁,在谈判过程中,如果一方可以做出可信性承诺或威胁,他就会拥有更强的谈判能力。外卖平台掌握着独家的连接渠道,能够自由地决定谁能进入交易一端,有能力承诺让第三方公司取得特定区域内的专属配送权,同样也有能力威胁剥夺第三方公司的权利。因此,综合上述各项因素,外卖平台相对于第三方公司拥有几近压倒性的谈判能力。根据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第三方公司几乎成为外卖平台控制的傀儡。外卖平台通过第三方公司拥有了自己掌握控制的外卖骑手,让渡出小部分利润将第三方公司作为防火墙,几乎切割掉外卖配送队伍可能给平台带来的全部风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不存在劳动、劳务法律关系,不需要为外卖骑手引起交通事故侵权的案件承担替代责任。

众包指一种互联网商业模式,即企业利用互联网将工作分配出去、发现创意或解决技术问题。[9]在外卖平台的众包模式中,任何人只要符合平台设定的基本条件就可以通过平台App注册成为外卖骑手,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和自备交通工具从事外卖配送业务。众包骑手并不完全接受平台管理,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单,没有固定薪资,每完成一次配送就有一笔收入,收入是可以随时提现的。众包模式存在两种具体情形,分别是引入第三方劳务公司的众包和不引入第三方劳务公司的众包。前者以美团众包为代表。当骑手在“美团众包App”上申请注册时,“该App平台注册界面将自动弹出两份协议《众包平台服务协议》(签约双方一般是上海三快与某劳务公司)和《劳务协议》(签约双方是注册骑手与某劳务公司),”[10]一旦骑手签署协议,就可以在“美团众包App”上接受配送任务。在这种众包情形中,美团众包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法律关系,外卖骑手只与劳务公司成立劳务法律关系。一旦外卖骑手引起交通事故侵权,劳务公司将承担替代责任,而美团众包平台却无须承担替代责任。司法实践普遍认可这种责任承担方式。[11]后者以蜂鸟众包(饿了么)为代表。骑手通过“蜂鸟众包App”注册经审核通过后成为该平台的外卖配送人员,直接从平台领受外卖配送任务。蜂鸟众包平台认为其所从事业务性质为居间,理由在于商家通过平台发布订单信息,外卖骑手通过点击确认承诺配送订单,即商家与送餐员的配送合同生效,平台在其中仅仅发挥报告缔约机会的作用。[12]但是,蜂鸟众包平台这一主张欠缺说服力,原因在于:首先,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并非以自己名义向用户配送外卖。在送餐过程中,外卖骑手会身着带有“饿了么”标志的服装,并携带有“饿了么”标志的配送包,对外表明其系代表外卖平台在配送外卖。其次,在骑手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流程中,外卖骑手需要接受外卖平台的管理、指示,例如必须在平台规定的时间送达,需要按照平台设计的路线行驶等。最后,外卖骑手获取的酬劳由外卖平台而非发布配送需求的商家发放,且外卖骑手的酬劳数额是外卖平台根据外卖骑手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综合考核后确定。因此,在此种众包情形中,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形成了劳务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