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劳动关系成立的理由和难点—贸大法学

劳动关系成立的理由和难点—贸大法学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实际上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行为,且不具备其他排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便可以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法院在裁判由骑手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时,对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关系认定也并不统一。在具体案例中,更有餐饮配送服务公司在与骑手订立的合同中大量适用免责条款,限定自身责任,并试图以合同的方式排除劳动或劳务关系的存在。

考察外卖平台是否与骑手们成立劳动关系,需要追本溯源,即平台—外卖骑手之间的关系和普通劳动关系有何异同?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传统单位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普通劳动关系的成立,一般需具备以下特征:(1)关系双方分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2)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创造价值;(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实际上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行为,且不具备其他排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便可以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在平台—骑手的关系之中,平台方最常列举的抗辩理由是其并不具有管理地位,骑手拥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和就业灵活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平台与骑手之间确实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特征,例如后者的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收入构成为“每单提成+额外奖励”,大多数人未与平台订立合同,且工作中形成了“平台—商家—骑手—消费者”四方关系等等。但在我看来,平台与骑手之间仍具有两点最为核心的特征,可以证成二者劳动关系的存在。其一,骑手们的劳动构成了平台收益的核心部分,为后者创造了极大价值。从前述有关劳动密集型行业分析来看,骑手作为供需关系的桥梁,在平台业务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在行业从业人员构成中占主要地位。其二,平台在事实上处于管理、控制的地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地位并不体现在能否约束劳动者的流动(事实上普通公司也做不到这一点),而体现在劳动者是否在平台构建的框架内,依据其要求和安排进行劳动行为。事实上,外卖平台不仅严格控制骑手的劳动过程(派单时长、路线、对象),还通过奖惩的手段建立了综合有效的管理体系。

但是现实情况远比法律分析要复杂。孙萍通过田野调查发现,外卖骑手的就业形态多样,分为直营、外包、众包、自营四种模式,其受雇方既有外卖平台,也有劳务派遣公司或餐饮商家,同时也存在骑手自主零散送单情况。[14]此外,受雇于餐饮配送服务公司的骑手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也种类多样,呈现承揽、雇佣等多种名目。法院在裁判由骑手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时,对平台(或地方加盟商)与骑手之间的关系认定也并不统一。有的法官认为二者存在雇佣关系,[15]有的认定为承揽关系,也有部分法官认定为劳动关系。[16]不同关系的认定决定着不同的法律将被适用,但综合来看,较少的案例认定二者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具体案例中,更有餐饮配送服务公司(外卖加盟商)在与骑手订立的合同中大量适用免责条款,限定自身责任,并试图以合同的方式排除劳动或劳务关系的存在。综上所述,现实情况里,骑手和平台的劳动关系被认可的标准并不统一,未被法院认可劳动关系存在的骑手难以享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保障,而平台也往往通过订立合同、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移转自身风险和责任,无疑使骑手成为高危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