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是与判例法国家法律制度和体系相适应并且建立在充分健全的少年司法体系上的。针对我国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以及新闻媒体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所引发的社会讨论,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适当引入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将从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入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的原因,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年龄现存制度规定的合理之处。......
2023-08-14
行业人口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明晰的劳动关系却没有得到有效建立,导致外卖骑手的劳动行为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保护框架,继而使外卖送餐行业从业者的劳动风险高位运行。传统意义上的单位承担了很多社会职能,是劳动者取得社会资源、获得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具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许多以滴滴、美团等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同时也催生了劳动关系的新形态。新经济形态下,公司的传统社会职能被剥离,劳动者与公司关系更疏离,成为原子化的个人。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关系更彰显了这种疏离的特质,并具有从属关系淡化、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权缺失等特点。学者闻效仪犀利地指出,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在本质上仍是一种劳动密集型经济,而非大众所认为的基于科技创新的新兴行业。[12]共享经济平台虽然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现基础架构,实现供需匹配效率,但是真正实现这种供需匹配的是平台在广泛的地理疆域内所调配的大量劳动力。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从业人员(科技、管理人员)仅占行业从业者10%,其余皆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普通劳动者(如滴滴司机、外卖骑手、货运等),这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经济的表现。[13]一方面,共享经济平台享受着低成本劳动力带来的巨大收益,另一方面却拒绝承认与普通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声称自己仅是网络服务提供平台,以避免劳动保障成本的支出。外卖平台与骑手的关系便是上述现象鲜明的体现。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但是,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是与判例法国家法律制度和体系相适应并且建立在充分健全的少年司法体系上的。针对我国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以及新闻媒体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所引发的社会讨论,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适当引入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将从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入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的原因,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年龄现存制度规定的合理之处。......
2023-08-14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本身即属于行政主体,其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自然符合主体要素的要求,此无须多言。但受委托组织本身并不一定为行政主体,其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由委托机关参与诉讼,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9]司法实践表明,在缔约主体与行政主体分离,但具有行政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依然符合识别行政协议的主体要素。......
2023-08-14
贝卡里亚反叛了封建刑罚理论,以罪刑法定反对罪行擅断主义,以罪刑均衡反对酷刑威吓主义。由此,贝卡里亚在解构封建刑罚的基础上,为现代刑罚原则和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在贝卡里亚看来,酷刑威吓作用是不必要的、多余的。因此,贝卡里亚指出,要想有效的预防犯罪,刑罚应该舍弃这种酷刑威吓主义,让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大小始终保持均衡。对于贝卡里亚而言,这三类规范本质上是不同的,所承担的职责也是迥异的。......
2023-08-14
值得注意的是,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实际上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行为,且不具备其他排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便可以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法院在裁判由骑手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时,对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关系认定也并不统一。在具体案例中,更有餐饮配送服务公司在与骑手订立的合同中大量适用免责条款,限定自身责任,并试图以合同的方式排除劳动或劳务关系的存在。......
2023-08-14
2020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企业开展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主要依据日常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手段,对部分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初评,评选A类企业10家、B类企业26家、C类企业5家,并对被直接评为C类的5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
2023-08-07
若其永久负担他人意思而利用不动产,对受让人而言有失公平。即受让人可与设立人对期限进行协商从而实现变更期限之目的,亦可通过调整买卖价格以防受损之风险。但是,受让人能否继续享有该权利或履行作为义务有待商榷,原因在于我国地役权设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2023-08-14
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法律范围内,只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备法律人格。所以,要想将人工智能纳入劳动法律规制范围,势必需要基于“人工智能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一前提条件。当前,大多学者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享有法律人格采取“工具说”和“控制说”。所以,笔者赞成赋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
2023-08-14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第1款规定:“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致使买方有权拒收时,在卖方做出补救或在买方接受货物前,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值得注意的是,UCC风险例外由出卖人承担的前提条件,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并不相同。因此UCC中的“返还关系说”尽管有道理,但对于我国《民法典》第610条的解释而言,可能依然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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