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财产权部分是商业主体关注的焦点,也是法律激励权利主体的主要手段。权利期限方面,笔者认为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是数据的产物,数据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另一方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应当低于人类作品。笔者建议权利期限的设置可以参考邻接权制度,赋予相关作品10—15年的权利保护,从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著作权制度现有的所有的对作品的权利限制应当均对人工智能创作物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使用、个人使用等。......
2023-08-14
法律人格,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律上的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法律范围内,只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备法律人格。只有具备法律人格,才能够拥有法律权利和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而劳动法调整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就是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所以,要想将人工智能纳入劳动法律规制范围,势必需要基于“人工智能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一前提条件。
当前,大多学者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享有法律人格采取“工具说”和“控制说”。[19]赞成采取“工具说”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因其本身无法表达意识,只是作为辅助人类工作的工具存在。而主张“控制说”的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并非直接行为责任承担者,人类应是人工智能的实际控制人并承担相应后果。赞成上述两种观点的学者,正是看到了人工智能本身不具有任何目的,其工作目的由人类设定、工作成果由人类所享有,故人工智能尚不足以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
笔者认为,法律人格的设立不必拘泥于传统已有的法律人格类型。例如,当“法人”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人时,这一过程也伴随着法律学者们旷日持久的论证与分析,最终由于赋予法人以法律人格具有正当性、必要性而最终予以施行。同样,否定人工智能应当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利于解决当前现实社会中已经出现的,人工智能在劳动中损伤传统劳动者的侵权问题,不利于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对于传统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益影响,更不利于在现阶段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优化路径设计。所以,笔者赞成赋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理由在于人工智能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而且是人类社会发展不断进步的成果,其本身具备创新、智慧特征,并且拥有独立的行为决策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出意思表示。但同时,赋予人工智能的只能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原因是虽然人工智能本身可以做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由于其并非自然而生,而是依靠人类通过科技手段予以创造,所以其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有限。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限制,可以借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人工智能人格否认”的具体适用标准,[20]在制度层面上打造人工智能无法担责时由其开发者、制造者或使用者承担的补充责任,由此才能在劳动法层面上平衡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和规制人工智能维度的关系。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人工智能的财产权部分是商业主体关注的焦点,也是法律激励权利主体的主要手段。权利期限方面,笔者认为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是数据的产物,数据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另一方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应当低于人类作品。笔者建议权利期限的设置可以参考邻接权制度,赋予相关作品10—15年的权利保护,从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著作权制度现有的所有的对作品的权利限制应当均对人工智能创作物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使用、个人使用等。......
2023-08-14
贝卡里亚反叛了封建刑罚理论,以罪刑法定反对罪行擅断主义,以罪刑均衡反对酷刑威吓主义。由此,贝卡里亚在解构封建刑罚的基础上,为现代刑罚原则和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在贝卡里亚看来,酷刑威吓作用是不必要的、多余的。因此,贝卡里亚指出,要想有效的预防犯罪,刑罚应该舍弃这种酷刑威吓主义,让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大小始终保持均衡。对于贝卡里亚而言,这三类规范本质上是不同的,所承担的职责也是迥异的。......
2023-08-14
但是,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是与判例法国家法律制度和体系相适应并且建立在充分健全的少年司法体系上的。针对我国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以及新闻媒体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所引发的社会讨论,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适当引入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将从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入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的原因,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年龄现存制度规定的合理之处。......
2023-08-14
行业人口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明晰的劳动关系却没有得到有效建立,导致外卖骑手的劳动行为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保护框架,继而使外卖送餐行业从业者的劳动风险高位运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具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新经济形态下,公司的传统社会职能被剥离,劳动者与公司关系更疏离,成为原子化的个人。......
2023-08-14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本身即属于行政主体,其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自然符合主体要素的要求,此无须多言。但受委托组织本身并不一定为行政主体,其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由委托机关参与诉讼,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9]司法实践表明,在缔约主体与行政主体分离,但具有行政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依然符合识别行政协议的主体要素。......
2023-08-14
内容要素是识别行政协议的本质要素。“永佳纸业公司案”中提出了三个判断依据:第一,是否具有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职责的履行,这其实就是判决书中五个要素中的“职责要素”,但后来被内容要素所吸收,并成为判断内容要素的核心;第二,是否具有行政优益权;第三,以目的要素作为判断内容要素的辅助要素。......
2023-08-14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协议的性质,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这决定了本案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英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肯定了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但并未对《资产转让协议书》是否属于有名行政协议做出进一步论述。这一论述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断,实际上确定了案涉协议属于无名行政协议的范畴,即《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行政协议”。......
2023-08-14
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具有较低程度的独创性的作品在我国也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明确要求作品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也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否定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主要原因。我国的法律虽然排斥对人工智能进行保护,但司法实践已经承认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价值,以及投资者对其可主张一定的权益。......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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