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贸大法学2020

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贸大法学2020

【摘要】: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法律范围内,只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备法律人格。所以,要想将人工智能纳入劳动法律规制范围,势必需要基于“人工智能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一前提条件。当前,大多学者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享有法律人格采取“工具说”和“控制说”。所以,笔者赞成赋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律上的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法律范围内,只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备法律人格。只有具备法律人格,才能够拥有法律权利和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而劳动法调整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就是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所以,要想将人工智能纳入劳动法律规制范围,势必需要基于“人工智能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一前提条件。

当前,大多学者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享有法律人格采取“工具说”和“控制说”。[19]赞成采取“工具说”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因其本身无法表达意识,只是作为辅助人类工作的工具存在。而主张“控制说”的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并非直接行为责任承担者,人类应是人工智能的实际控制人并承担相应后果。赞成上述两种观点的学者,正是看到了人工智能本身不具有任何目的,其工作目的由人类设定、工作成果由人类所享有,故人工智能尚不足以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

笔者认为,法律人格的设立不必拘泥于传统已有的法律人格类型。例如,当“法人”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人时,这一过程也伴随着法律学者们旷日持久的论证与分析,最终由于赋予法人以法律人格具有正当性、必要性而最终予以施行。同样,否定人工智能应当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利于解决当前现实社会中已经出现的,人工智能在劳动中损伤传统劳动者的侵权问题,不利于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对于传统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益影响,更不利于在现阶段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优化路径设计。所以,笔者赞成赋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理由在于人工智能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而且是人类社会发展不断进步的成果,其本身具备创新、智慧特征,并且拥有独立的行为决策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出意思表示。但同时,赋予人工智能的只能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原因是虽然人工智能本身可以做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由于其并非自然而生,而是依靠人类通过科技手段予以创造,所以其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有限。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限制,可以借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人工智能人格否认”的具体适用标准,[20]在制度层面上打造人工智能无法担责时由其开发者、制造者或使用者承担的补充责任,由此才能在劳动法层面上平衡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和规制人工智能维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