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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解决方案

【摘要】:如何妥善规制人工智能搜集劳动者个人信息程度、加强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需要在劳动法律层面上有所作为。所以,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将会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隐私权。再者,劳动法应当对用人单位使用人工智能侵犯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人工智能主要通过大量算法数据的深度运用实现其创新、高效的功能和价值,而劳动者个人信息,由于被人工智能广泛收集和处理,则成为人工智能影响劳动就业领域的重要方面。[9]个人信息保护原属于民法上私权之隐私权保护范畴,但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作为人工智能使用者的用人单位存在密切关系,故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理应也由劳动法进行适当规制。

美国的一项调查和数据分析显示,人工智能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搜集范围,从和劳动密切相关的受教育情况、基本技能掌握情况,到劳动者日常使用的社交媒体、常用网站等,乃至劳动者的日常活动轨迹、个人消费等严重涉及个人隐私且与工作完全不相关的信息也会被人工智能轻易查找并储存。[10]人工智能可能是基于用人单位通过有关算法和指令植入程序而为之,也有可能是具备超强自主学习功能的程序自动进行数据处理。但无论是何种情况,人工智能对于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肆意收集和储存,将使劳动者成为几乎缺乏任何个人隐私的透明人,对劳动者的个人人格尊严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这也就不利于调动劳动者认真工作的积极性,更无法构建劳动法所鼓励建立的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因而必须通过相关途径对人工智能收集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规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隐私权。

如何妥善规制人工智能搜集劳动者个人信息程度、加强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需要在劳动法律层面上有所作为。首先,应当贯彻落实劳动者对于人工智能收集其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原则。正如侵权责任法上将“知情同意”作为侵权的抗辩事由,在涉及人工智能任意搜集劳动者个人信息程度达到涉嫌侵犯隐私权的程度时,如果存在劳动者自身同意的情形,自然不成立人工智能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侵犯。所以,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将会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隐私权。

其次,劳动法需要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合理收集劳动者的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基于便捷管理、劳动者工作岗位优化设置等特定目的,有收集劳动者个人信息之必要。

但用人单位依靠人工智能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且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才不会造成用人单位滥用人工智能任意搜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严重侵权事件发生。再者,劳动法应当对用人单位使用人工智能侵犯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就一般法理而言,法律责任的设定有利于义务主体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涉及劳动关系的人工智能背景下,用人单位作为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或监管者理应具有保障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义务。所以,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积极履责,加强对人工智能收集和监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监管,尽量主动排除可能会损害劳动者隐私的因素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