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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传统劳动者就业权益

【摘要】: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效益,不惜解除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进行人工智能工作置换,由此将严重影响传统劳动者的基本就业权。但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劳动法的制定价值,切实保障传统劳动者合法的就业权利,在人工智能取代传统劳动者的用工纠纷案件上,必须要结合人工智能发展规律,采取严格证明标准,即使用该项人工智能的确使原先用人单位产生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能够使经营方式发生全局性改变。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人工智能因工作效率更高、使用成本更低而备受青睐。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效益,不惜解除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进行人工智能工作置换,由此将严重影响传统劳动者的基本就业权。2017年7月,上海的一位数据分析师王某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原因就是其公司因使用智能系统而选择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5]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与革新,越来越多的领域将采取人工智能工作模式,大量传统劳动者将会被取代。[6]如何在现行劳动法框架下切实保障传统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将深刻影响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劳动法施行。

在我国当前施行的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若因使用人工智能能够大幅提升工作效率、减少成本而选择辞退传统劳动者,其所能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7]不可否认,人工智能的使用的确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工作效率,且从体力型劳动提升到脑力型劳动,例如摩根大通利用AI系统在几秒之间就完成一份原本需要银行业人员、律师花费上千小时才能审核好的金融合同。但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劳动法的制定价值,切实保障传统劳动者合法的就业权利,在人工智能取代传统劳动者的用工纠纷案件上,必须要结合人工智能发展规律,采取严格证明标准,即使用该项人工智能的确使原先用人单位产生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能够使经营方式发生全局性改变。重大技术革新的认定当前并无具体标准,因而赋予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范围。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进行具体案件认定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量化数据,根据采用人工智能所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直接用工成本、经济收益等来具体分析是否的确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技术革新”。

当前,人工智能所取代的多为工人、服务员等机械性劳动者,这充分反映出技术进步对就业的一种替代,而这种替代虽然很大程度上会造成传统就业市场的破坏、传统劳动者权益的损失,但它作为劳动手段的替代对于提升整体劳动力科技水平也具有一定的作用。[8]历史上,世界范围内的工业革命都体现出技术对于工种、工人、工作的深刻影响,所以站在人工智能深刻影响传统劳动者的重要关头,我们也需要看到一种劳动者发展规律,那就是只有真正具备职业技能,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劳动者才不会被技术革命所取代。具有建构和谐稳定劳动法律关系之价值和目标的劳动法,应当充分利用劳动者就业促进制度,多层次全方面提升劳动者的技能素质,以劳动法治造福劳动者,而这也正是对《规划》所提出的“要大力加强人工智能劳动力培训”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