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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保护范围限制及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日本的法律地位

【摘要】:作者权法国家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的精神权利应是法律保护的重点,但同时也限制了作者的范围——自然人。以日本为例,著作权法第2条认为作品是用积极的方式表达思想或感情的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等领域的创作,现行的法律制度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并不能称为“作品”。整体上,日本政府意识到在本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下,人工智能创作物并不符合本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不能列为著作权保护客体。

将著作权视为作者权的国家,顾名思义,他们更加关注对作者的保护,这起源于法国立法中的“天赋人权”原则。作者权法国家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的精神权利应是法律保护的重点,但同时也限制了作者的范围——自然人[26]版权法国家相比,作者权法国家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更高,仅在作品体现作者的个性并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满足:(1)具有创造性的劳动;(2)体现作者的个性、智力、思想或感情;(3)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

日本为例,著作权法第2条认为作品是用积极的方式表达思想或感情的文学、学术、美术音乐等领域的创作,现行的法律制度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并不能称为“作品”。目前,日本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文件主要有《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6》《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7》《次世代知识产权系统检讨委员会报告书》及《新型信息财产检讨委员会报告书》等。整体上,日本政府意识到在本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下,人工智能创作物并不符合本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不能列为著作权保护客体。但日本政府认为若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保护可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主张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适度的保护,避免过度保护的同时分类处理人工智能创作的保护问题。[27]学者田村善之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不应当过度膨胀,造成知识财产的泛滥,应当设立知识财产登记制度控制作品数量,从而间接提高著作权保护门槛[28],这与美国学者认为缺乏被激励者的潜在目的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