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商业主体的营利性质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赋权的影响

商业主体的营利性质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赋权的影响

【摘要】:著作权制度的激励目的是在个人创作占主导地位的时代被确定的,人工智能是商业社会的产物,商人的逐利性更强,若失去激励,人工智能在艺术领域的开发将无法继续。若需要商业主体继续进行相关人工智能的开发研究,则需要满足商业主体的营利性质。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被赋予权利,一定程度上影响人工智能本身程序的价值。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工智能经过“深度学习”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结合而创作得出的,大量的“作品”被证明其艺术价值并不低于人类作品的平均水平,且人工智能学习能力在某些方面明显强于人类,其平均创作时间显然少于人类个体。一方面,文学领域,人工智能的加入无疑增加了此领域的竞争力度,根据经济学原理,市场充分的竞争会促使该市场与市场内个体的进步;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质量并不低于普通人类作品,其流入大众视野对大众而言是一次学习与欣赏的机会,并有利于拓展人类思维的深度与广度,进而创作出更多、更加优秀的作品,最终的结果是文化得到迅速的发展。

人工智能产业在我国才初步形成一定规模,仍需要更多的来自社会与政府的支持。众所周知,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开发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与物力,而现阶段,各公司更是加大对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研发的投入,以推进人工智能具有更强的学习能力。产业的成长需要产业内部与外部共同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其中法律环境的稳定可以为其保驾护航。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的确定除可以为人工智能研发公司减少法律纠纷外,还可以有效保护各公司的投资权益。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的不确定和无法律保护的状态会挫伤有关主体设计、开发和应用具有作品创作功能的人工智能的积极性,最终阻碍人工智产业的发展。[13]笔者认为,人工智能适用激励政策可以激励人工智能公司、程序员或用户,使其在获得劳动成果的同时,激励其披露人工智能在其中所做的贡献,该行业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与国际接轨也需要赋予权利人相应的权利保护,避免在国际交往中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利益失衡。日本为避免在未来的知识产权市场中失去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利益,其知识产权部署机构认为应当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提供保护,我国未来的知识产权布局若放弃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将失去人工智能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可能无法与国际立法接轨。

否认人工智能创作物适用激励政策的学者认为,首先,人工智能属于机器人,其并不具有被激励的可能性,因此不应当被著作权制度所保护;其次,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在人工智能的程序中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激励,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当再一次被激励是值得怀疑的。

上述理由忽略了人工智能背后的人类是否需要激励。著作权制度的激励目的是在个人创作占主导地位的时代被确定的,人工智能是商业社会的产物,商人的逐利性更强,若失去激励,人工智能在艺术领域的开发将无法继续。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激励理论,著作权制度可以弥补创作者的创作成本(它主要由作者的时间、精力,加上出版商延揽、编辑手稿并将之录入排版的成本所组成[14]),使得创作者可以更自由地投入创作。人工智能的开发过程中,开发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人工智能的学习需要较长的时间,也意味着开发者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的投入。若需要商业主体继续进行相关人工智能的开发研究,则需要满足商业主体的营利性质。如果竞争对手无须承担开发费用即可复制他人新开发的产品,并以与创新者相同的边际成本生产该产品,那么企业就不可能花费资源去开发新的产品,创新的沉没成本无法得到补偿。[15]

市场中有两种典型的投资者利用人工智能的商业模式,有学者认为投资者均可在其中得到回报:(1)投资人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取利益的模式,投资人即为使用人,典型的如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新闻编写工作的美联社等新闻部门;(2)投资人将人工智能投入市场,授权使用人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模式,用户为使用人。其认为,在第一种商业模式中,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减少了其他成本,在此基础上获得人工智能创作者的成本已经获得补足;第二种商业模式中,人工智能投资人的重点不在于创作物的本身的版权价值回报,而是通过免费使用的方式引用用户数量或提高用户使用黏性,借助用户规模向第三方获取广告或其他收益。[16]但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激励模式中,虽然投资者的投资有所回报,但也不能因此否定著作权赋权的激励作用。从著作权制度建立的历史来看,未获得保护时,可能存在其他市场激励措施来创造作品,但存在这样一个市场的事实与法律是否应当授予保护无关。有效激励作者与不激励作者之间的选择,取决于与人工智能创作物有关的利益主体是否期望从法律保护中获得收益。[17]排除人工智能为机器人,不需要经济激励外,这条产业链上的任何一环都需要在商业活动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激励,才能促使产业可持续地发展下去。一方面,笔者认为否认人工智能背后人类需要激励的理由中,没有将产业链中的每一个环节考虑进去。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被赋予权利,一定程度上影响人工智能本身程序的价值。参考影响专利评估的因素,人工智能本身程序的评估应当考虑到的经济因素有:成本因素、收益因素、市场因素以及风险因素。[18]训练一个较为合格的人工智能创作程序,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时间与训练材料进行训练,因此成本较高。但若产业链中的下游产业的交易成本都过高的情况下,产业链上游的产业即使在短时间内能够获得成本上的抵消,也无法进行未来的开发与研究,此时人工智能程序的价值将不再被商业社会所认可,最终停滞不前或消失在大众视野中。另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学者所认为的“足够”的激励是确实足够的,反而大量的诉讼证明商业主体认为激励是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