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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刑法规制目的及利率调整

【摘要】:根据前文论述,可看到高利贷应当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高利息的借贷方式,《意见》中规定的“非法放贷”不同于广义上的高利贷,而属于“经营性高利贷”。显然,将这一巨大的空白地带也纳入刑法规制远远超出了刑法谦抑性的范围。这是因为,高利贷是违反民法典的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前文论述,可看到高利贷应当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高利息的借贷方式,《意见》中规定的“非法放贷”不同于广义上的高利贷,而属于“经营性高利贷”。“经营性高利贷”“高利贷”“民间借贷”是一个层层递进的概念体系,而我国规制民间借贷就采用了这个体系。如:《意见》将“经营性高利贷”纳入刑法规制、《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贷、《民间借贷规定(2020修正)》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也是层层递进的。这一系列法律规范显然意在维护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与秩序,而《意见》在其中的作用绝非仅仅是用刑法来惩罚性质恶劣的高利贷行为。

在内容上,《意见》规定了非法经营罪中兜底性条款的一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属于是进一步“去口袋罪化”的体现[24]。《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了深入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多方意见而修改完善形成的。虽然《意见》的出台是源于刑事政策的变化,在本质上通过刑事政策将特定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但是从其规范内容来看,是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适用达到良好的实践效果的;从后续出台的民事法律法规来看,其属于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有助于维护其他有关规范的权威。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中国所处的市场经济具体阶段,决定着立法者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理解。[25]一系列有关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恰恰明确表示立法者有意地在压缩非法借贷行为的空间,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随着《民间借贷规定(2020修正)》中将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意见》中关于借贷利率的规定显然也应当重新进行理解。根据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3.85%)的四倍计算应为15.4%,远比旧规定中24%、36%要低。而《意见》出台时《民间借贷规定(2020修正)》尚未颁布,是根据旧规定中36%的上限来规定非法放贷行为。这便可能出现两种解释,一是《意见》中的规定与《民间借贷规定(2020修正)》无关,仍然按照36%来进行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二是认为《意见》中关于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基于《民间借贷规定(2020修正)》的,既然《民间借贷规定(2020修正)》修改了借贷利率,则《意见》也应当进行变通性解释。然而,后者的解释明显存在着过度扩大犯罪圈的问题,虽然一年期LPR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动态标准,但峰值也不过4.25%,即使四倍标准的一年期LPR也与36%之间存在巨大空白地带。显然,将这一巨大的空白地带也纳入刑法规制远远超出了刑法谦抑性的范围。基于体系性考虑,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一空白地带认为是“违法但不犯罪”的范围,即民事法律予以禁止,但不需要刑事惩罚。这是因为,高利贷是违反民法典的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有满足了《意见》的相关规定,才具有足够的刑事可罚性。对于这一空白地带,其区别于“两线三区”中的自然债务区,债务人不仅无须偿还,因其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偿还后还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