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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威胁市场秩序,破坏信用体系

【摘要】:二是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以盈利为目的、职业化的高利贷,可以称之为“经营性高利贷”。[23]大量的“经营性高利贷”还会破坏传统的信用体系。这也是高利贷不应当刑法规制的支持者论点之一,认为高额的利率是市场的作用,进而便可以通过高额的利率降低借贷的信用门槛。高利贷将其对借贷人的高度不信任度转化为高额利率,在实质上突破了传统的信用体系,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高利贷的实践来看,高利贷可以分为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亲朋好友之间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小范围、偶然性的借贷。显然,此种高利贷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刑法学者所讨论的是否应当入罪的高利贷。二是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以盈利为目的、职业化的高利贷,可以称之为“经营性高利贷”。[19]“经营性高利贷”的特点包括逐利、自由两大特性。逐利是指以利益为根本导向,从高利贷的资金流向来看,主要是集中在房地产、汽贸、证券金融等具有较高利润率且风险较大的产业。自由是指其脱离政府监管、税收体系,我国之前对于高利贷的监管、治理体系存在制度性的问题,导致实践中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逐利与自由两个特点相结合,在实践中便极易显现出盲目与无序,呈现出“避实就虚”的趋势,容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高度传染性的金融风险[20]

以“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为例,2011年温州一批涉足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和担保公司扎堆倒闭,老板或潜逃或自杀,大量民间借贷无法收回。[21]据《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的数据显示,温州个人和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比例分别高达89%、59%,总量达到1 100亿,甚至使温州的银行系统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温州市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在2011年至2012年之间飙升了370.27%[22]。该危机不仅在温州乃至浙江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波及全国多个地区,如榆林、鄂尔多斯、神木等,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最严重的一次民间借贷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极为深远。至今,一些地区的房地产等与高利贷紧密关联的产业依然难以恢复正常。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市场安全受到了民间资本的威胁,原因在于民间资本的逐利性与“避实就虚”的倾向使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持续积累,这种风险可以由金融系统的贯通性渗透进传统的正规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当中,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市场安全。[23]

大量的“经营性高利贷”还会破坏传统的信用体系。依照经济学理论,借贷利率中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风险的转化,风险越大意味着利率越高,而实际上此处的风险即为放贷人在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之后所产生的不信任度。这也是高利贷不应当刑法规制的支持者论点之一,认为高额的利率是市场的作用,进而便可以通过高额的利率降低借贷的信用门槛。传统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借贷人或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在高利贷中,高额的利率便意味着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较低,这样的借款人往往是无法在传统途径借贷成功的。极高的利率并不能改变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反而会使借款人更加难以偿还所贷款项,形成恶性循环。高利贷将其对借贷人的高度不信任度转化为高额利率,在实质上突破了传统的信用体系,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