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高利贷应该避免刑法规制

高利贷应该避免刑法规制

【摘要】:首先,有观点认为高利贷所引发的相关犯罪属于其他犯罪构成,其本身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7]另一方面,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基础,而高利放贷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系借贷双方合意达成的借贷合同,没有侵害任何法益。所以,高利放贷行为难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反对刑法规制高利贷的学者一般认为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基本立场是借贷双方基于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缔结合同,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将高利贷纳入刑法规制有违契约自由精神[6]。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观点。

首先,有观点认为高利贷所引发的相关犯罪属于其他犯罪构成,其本身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方面,高利贷确实会衍生出许多犯罪,但导致犯罪的并不是高利贷本身,其衍生行为构成犯罪也并不意味着高利贷构成犯罪。如有学者指出“现代的高利贷行为特点发生了转变,对人民压迫、剥削的属性减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对国有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益造成侵害……社会危害性可以忽略不计”。[7]另一方面,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基础,而高利放贷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系借贷双方合意达成的借贷合同,没有侵害任何法益。所以,高利放贷行为难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次,也有观点认为刑法不能轻易地介入金融、经济领域。刑法具有暴力的属性,是一种在其他法律规范不能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之后,才能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基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只有当民事法律、商事法律、行政法律等不能有效的规制高利贷及其衍生问题的时候,刑法才能够介入这一社会关系来保护相关法益。这样的看法确实有其道理,刑法随意地介入经济生活会导致对刑法谦抑性的违反,如此治理社会问题并非正途。“我国经济刑法已明显患上了‘肥大症’,调整范围明显呈现过度化。”[8]滥用刑法治理社会问题可能导致一种刑法学者试图避免的情况,即社会治理极度依赖刑法。相当数量的高利贷问题源于制度的不健全,相关供给不足,使用刑法“一刀切”而不采用制度构建来解决问题显然并不恰当。[9]

最后,还有观点认为高利贷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有需求才有供给,也应当供给。我国民间经济活动中确实存在一种情况,即金融机构的借款条件较高,一般情况下较难借贷,不仅手续繁复,同时还有诸多限制。许多人手中却存在相当数量的闲散资金,因为银行利率较低而倾向于将闲散资金用于放贷活动,以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10]高利贷不仅可以为难以借到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一个可以短期周转的简易借贷方式,还可以促进民间资本流通,增加市场活力。由市场经济催生出的高利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强硬地以公权力进行限制甚至禁止明显不具有合理性的基础,也无法有效解决高利贷衍生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