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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罚对称论-贸大法学

【摘要】:在贝卡里亚看来,这个标准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所关心的不仅是控制犯罪,而且还关心制止犯罪的比例性和对称性。但是,贝卡里亚关于罪罚对称的理论中有一个矛盾,他一方面主张一个严格对称、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另一方面又提出要采取一种个案化的原则,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刑罚实践的要求来看,它无疑是与罪行对称原则相矛盾的。

一种刑罚策略要想有效地制止犯罪,前提是对犯罪加以分类。贝卡里亚十分注重把犯罪区分为一系列有序的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刑罚手段。区分犯罪的标准是什么呢?在贝卡里亚看来,这个标准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所关心的不仅是控制犯罪,而且还关心制止犯罪的比例性和对称性。对社会危害程度高的犯罪需配置较重的刑罚,相反,则只需配置轻刑。贝卡里亚的这一对称思想后来被人们称为“罪刑适应原则”。

“对称”这个词的本义是指两个物体之间的比例或比值相等。这种比例关系也是牛顿力学在研究动量和外力、作用和反作用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比例关系,人们在已知物体承受外力的情况下,可以推知物体的动量的变化;在已知物体的作用力的情况下,可以推知反作用力。贝卡里亚把自然科学中的这种比例关系应用到犯罪与刑罚中,将刑罚与犯罪对应起来:“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15]这种比例关系的建立,仿佛为行为人提供了一张犯罪的“价目表”,行为人的罪行越严重,其遭受的刑罚也就越强烈。如此一来,刑罚将根据“价目表”所列出的罪行加以分类,分类的根据在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类时按照各种越轨行为的关系,严格地建立一个由犯罪行为构成的惩罚阶梯。

但是,贝卡里亚关于罪罚对称的理论中有一个矛盾,他一方面主张一个严格对称、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另一方面又提出要采取一种个案化的原则,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他曾指出,假如有两个人都犯了盗窃罪,贫穷者的罪行要比脑满肠肥者要轻;又如,在两个都犯了伪证罪的人中,受过教育者的罪行要比从未受过教育的人要重。[16]这种个案化要求在整个现代刑罚史上始终是一个强大的压力。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刑罚实践的要求来看,它无疑是与罪行对称原则相矛盾的。这样一种绝对客观主义的量刑标准很可能会遮盖“因人而异”的不平等。贝卡里亚似乎也注意到这种矛盾,他后面还专门提出了一种特殊预防的刑事策略。不过,贝卡里亚提出的这种刑事策略并不是一种完整和系统的刑罚理论,他始终没有在理论上解决客观主义标准与个案化原则之间的深刻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