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并没有正面论证人类生命本身的道德价值,最主要的出发点反而在于一种惩罚技术的考量。因此,贝卡里亚主张废除死刑的背后,实际上是由一套精打细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和丝丝入扣的惩罚权力技术所支配的。刑罚作为一种“惩罚技术”,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作用于人的生理恐惧,而不是去激发人的道德精神和审美情趣。所以,尽管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中到处可见“人道”精神的彰显,但事实上,他一以贯之的只有一套精致的惩罚技术。......
2023-08-14
贝卡里亚反叛了封建刑罚理论,以罪刑法定反对罪行擅断主义,以罪刑均衡反对酷刑威吓主义。贝卡里亚不再用传统的眼光和方式去看待刑罚,相反,他运用自由、平等和人权这一套启蒙话语拆解、分割、解构了封建刑罚的随意擅断化,重新塑造了刑罚的新形象——公开的、及时的、温和的,同犯罪相对称并由法律规定的。由此,贝卡里亚在解构封建刑罚的基础上,为现代刑罚原则和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8]换言之,贝卡里亚把一种理性与人道主义观念融入刑法的各种要求中。这种融入,既可以把它视为对封建刑罚的理性主义反叛,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人道主义和刑罚合法化的辩护理由。[9]
首先,贝卡里亚用罪行均衡原则批判了封建刑罚的酷刑威吓主义。在贝卡里亚看来,酷刑威吓作用是不必要的、多余的。这是因为,只要刑罚给罪犯所带来的坏处能够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足以发挥出惩治作用。其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注定也是一种不合理的暴行。大部分的犯罪,本来采用较轻的刑罚就足以达到震慑和预防的目的,而当权者却故意不断变换花样,竭力把刑罚变成一场仪式化的公开表演。可是时间一长,人们也就习惯了这些多余的恐吓和表演成分。“人的心灵像液体一样,总是顺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10]人的感知毕竟是有限度的,这种威吓主义的刑罚强度一旦达到阈值,不管再怎样变换花样,它带来的效果将会是一样的。这时候,当权者就再也找不到更有效的手段来预防犯罪了。因此,贝卡里亚指出,要想有效的预防犯罪,刑罚应该舍弃这种酷刑威吓主义,让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大小始终保持均衡。
其次,贝卡里亚自始至终都提倡一种“分离理论”,主张把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相分离,以罪刑法定原则反叛了封建刑罚的罪行擅断主义。当时,罪行擅断主义和道义责任论占据统治地位,刑法迫切需要挣脱道德观念的束缚,取得独立的发展地位。于是,贝卡里亚提出了“管辖分工”的理论,主张把神法、自然法与人定法区分开来。对于贝卡里亚而言,这三类规范本质上是不同的,所承担的职责也是迥异的。神法和自然法的任务是判断人行为时内心的善恶状态,据此划分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则是通过衡量人的外在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来确立行为准则。“罪”不是别的,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它是一种“外在的概念”,而不是表明心灵性质的属性。[11]贝卡里亚的同代人,被誉为“意大利的孟德斯鸠”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把这一结论概括为,“犯罪只不过是契约的违反”。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但他并没有正面论证人类生命本身的道德价值,最主要的出发点反而在于一种惩罚技术的考量。因此,贝卡里亚主张废除死刑的背后,实际上是由一套精打细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和丝丝入扣的惩罚权力技术所支配的。刑罚作为一种“惩罚技术”,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作用于人的生理恐惧,而不是去激发人的道德精神和审美情趣。所以,尽管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中到处可见“人道”精神的彰显,但事实上,他一以贯之的只有一套精致的惩罚技术。......
2023-08-14
但是,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是与判例法国家法律制度和体系相适应并且建立在充分健全的少年司法体系上的。针对我国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以及新闻媒体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所引发的社会讨论,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适当引入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将从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入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的原因,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年龄现存制度规定的合理之处。......
2023-08-14
行业人口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明晰的劳动关系却没有得到有效建立,导致外卖骑手的劳动行为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保护框架,继而使外卖送餐行业从业者的劳动风险高位运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具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新经济形态下,公司的传统社会职能被剥离,劳动者与公司关系更疏离,成为原子化的个人。......
2023-08-14
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法律范围内,只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备法律人格。所以,要想将人工智能纳入劳动法律规制范围,势必需要基于“人工智能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一前提条件。当前,大多学者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享有法律人格采取“工具说”和“控制说”。所以,笔者赞成赋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
2023-08-14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本身即属于行政主体,其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自然符合主体要素的要求,此无须多言。但受委托组织本身并不一定为行政主体,其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由委托机关参与诉讼,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9]司法实践表明,在缔约主体与行政主体分离,但具有行政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依然符合识别行政协议的主体要素。......
2023-08-14
法院在本案中建构的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也存在有待商榷之处。据此,笔者认为,“职责要素”不应当作为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本质要素,而只能作为内容要素的辅助性要素,不能将所有行政主体履行职责制定的协议都视为行政协议。其三,由于案涉协议未涉及民事主体依法无权自由处分的公法性权利义务,行政优益权的涵摄并不明显,因此法官着墨不多。......
2023-08-14
内容要素是识别行政协议的本质要素。“永佳纸业公司案”中提出了三个判断依据:第一,是否具有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职责的履行,这其实就是判决书中五个要素中的“职责要素”,但后来被内容要素所吸收,并成为判断内容要素的核心;第二,是否具有行政优益权;第三,以目的要素作为判断内容要素的辅助要素。......
2023-08-14
依据该条的规定,侵犯个人信息需要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事责任认定。综上所述,尽管《民法典》第179条详尽地规定了各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但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来说,因为其性质上的特殊性,只能适用其中的部分责任形式,包括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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