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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动产役权分类化

【摘要】:于自己不动产役权而言,地役权类型化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从而弥补自己不动产役权下过度的契约自由导致受让人利益失衡之弊端。故此,若地役权类型化则受让人可根据相关规定了解自己不动产役权的设立规范,利用衡平原则对相关约定加以具体化[55],从而约束设立人的权利行使范围。即使以法定地役权的形式将其归类,地役权类型化亦能明定其物权性质,再辅之以登记制度即可对业主利益得以保护。

地役权类型化引发了学界的众多思考,其对完善地役权制度、构建地役权体系意义重大。于自己不动产役权而言,地役权类型化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从而弥补自己不动产役权下过度的契约自由导致受让人利益失衡之弊端。绝对的契约自由将背离于契约正义[54],自己不动产役权设立行为的单方性更需对其自由性加以限制。且设立人自己事先设立不动产役权时常常因缺少相关“模本”参考而难以明确权利内容,因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设立内容常存在歧义,考虑不周之处难免引发争议。故此,若地役权类型化则受让人可根据相关规定了解自己不动产役权的设立规范,利用衡平原则对相关约定加以具体化[55],从而约束设立人的权利行使范围。再者,当事人所为的很多具有设立自己不动产役权性质的行为仅以债权契约的形式存在(如小区开发商的事先规划),违约责任的追究难以满足第三人利益之保护需求,且不能仅因当事人未将其约定为地役权而否认其物权性质。法国地役权类型化以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的划分得以实现,法定地役权因法律规定而有强制效力,对于规范典型地役权类型、公私利益保护具有极大功效。若将开发商规划行为归为法定地役权类型,则业主将取得物权请求权,开发商违反规划建造的侵权成本大增,相关纠纷将减少。即使以法定地役权的形式将其归类,地役权类型化亦能明定其物权性质,再辅之以登记制度即可对业主利益得以保护。即开发商以合同形式完成小区规划后,业主可取得不动产役权登记请求权,可要求开发商完成登记行为,将具体内容载入登记簿,从而排除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确定权利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