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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统一—分权改革的成果

【摘要】:与此同时,“左右关系”“上下关系”中,还当强调权责统一。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往往难以明确区分,而风险处置责任又属于地方,那么一旦出现金融风险,中央政府是否应该承担救助责任,以及应该承担多少救助责任,目前来看仍然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处置经验。而从监管客体“7+4类”金融的视角出发,也将深入对分权设计的理解。

与此同时,“左右关系”“上下关系”中,还当强调权责统一。从系统性风险角度看,地方金融虽然做出“7+4类”金融的区分,但其所涉业务中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等的资金来源可能是银行,地方金融监管是否也承担着部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应对责任?如果是,又如何与部分承接中央政府、金稳会、人民银行等的系统性风险进行责任分配?而再从地方风险处置的角度来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省级办公室是否具有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指导职能?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往往难以明确区分,而风险处置责任又属于地方,那么一旦出现金融风险,中央政府是否应该承担救助责任,以及应该承担多少救助责任,目前来看仍然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处置经验。

在此基础上,反观现行监管权划分模式可以发现,其整体逻辑实际上是以金融产品业务与地域性区划为横纵向划分标准。这很符合传统上对金融的想象——对金融的理解,是将监管便利作为理解出发点,掌握牌照的发放(对应金融产品业务),关注以地区为核心的层层考核(对应地域性区划)。但这一规范模式恐怕难以涵盖金融活动的全貌,也无法对应描述金融风险产生的真实原因,金融风险在不同领域间蔓延、自上而下运作的客观表现。从而,在这一规范模式上建立起来的责任划分体系,容易出现权责的错配。强调权责统一,其实也是强调回归金融本身发展的范式,针对其客观特点,进行监管责任的妥善配置。

上述上下、左右关系,是从监管主体的角度回答如何分权的问题。而从监管客体(被监管对象)“7+4类”金融的视角出发,也将深入对分权设计的理解。在此,值得思考的是,监管客体是否有存在之必要?如有,“7+4类”监管模式和传统的对金融行为监管模式又有何种区别。

回溯本源,“7+4类”金融产生于我国民间融资困难的现象,在搞活地方金融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从而招致相关批评,包括地方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意识淡化、治理结构不完善;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发挥不足等等。但是,乱象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对金融业态本身不应存在,也无法否认融资的客观需求。如果与实体经济做一个类比,实体经济细分,金融业也应当根据实体细分,匹配产业发展,并发现属于“7+4类”的发展空间;而政府应相应地进行财政补贴、兜底、风险分层机制并做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