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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改革中的左右关系与贸大法学

【摘要】:分权改革中,还需考虑“左右关系”的难题,这一“左右关系”又分为多个层面。其次,“左右关系”需要处理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央监管派出机构之间的协调。“左右关系”的第三层含义,在于把握本区域监管与跨区域监管。虽然金融监管机构走地域化设计之路,金融风险却会出现跨区域的错配,包括“7+4类”的业务中也有不同程度涉及跨区域、跨细分市场领域的问题,而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也将不断重塑金融风险的布局模式。

分权改革中,还需考虑“左右关系”的难题,这一“左右关系”又分为多个层面。首先,探索整合多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地方性小微金融监管方面,监管主体责权不清,经济政策各异,碎片化倾向明显:典当行由中央、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分级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由央行、银监会出,具体由地方政府金融办、中小企业局或工信厅监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等机构,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小微金融机构数量多、分布广,监管政出多门、职责交叉、有效性差,致使地方性小微金融管理真空与重叠并存的问题严重。当然,统和各方的转隶过程,必然存在层层阻力,改革落地也并不全然是法律问题,但应当考虑到地方金融以监管促发展的客观需求,并将这一客观需求作为推动改革的深刻基础与长期动力。而机构改革后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把分散的监管模式加以强有力的整合,顺利进行职权转隶,形成地方上集中的强监管中心,理顺监管体系,实施全面覆盖、责权清晰、运行高效的中央和地方双层监管体系。

其次,“左右关系”需要处理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央监管派出机构之间的协调。目前,主要形式是地方金融办牵头建立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即地方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派出机构、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共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但是,这种联席会议的召开大多存在随意性,也并非所有的省市都形成了这样的联席会议制度,亦可能出现会议频繁、议而不决的情况;它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立和运转方式等问题还没有清晰的规范,目前还主要依靠地方行政力量来完成。而在统筹金融发展的一盘棋中,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央监管派出机构之间的高效沟通并不限于联席会议的完善,还应当包括厘清双方的监管权责,虽然现阶段地方金融监管局以监管“7+4类”为目标,但未来新型金融领域的监管如何进行权力配置,需要进行划分;同时,交叉性业务领域也需要中央与地方监管之间的共同防范。

“左右关系”的第三层含义,在于把握本区域监管与跨区域监管。虽然金融监管机构走地域化设计之路,金融风险却会出现跨区域的错配,包括“7+4类”的业务中也有不同程度涉及跨区域、跨细分市场领域的问题,而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也将不断重塑金融风险的布局模式。[32]而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或限于传统思维,或因保护主义,或出于对短期繁荣的追求等情状,不愿主动披露相关风险,基于地方利益而罔顾全局,产生“公地悲剧”。面对这一局限,应对跨区域风险,当强调完善中央以地方金融监管局为抓手、优化对全国范围内各地金融信息的掌握情况,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合作,打破跨区域金融风险中的信息不对称壁垒,从而才有“全国一盘棋”。